对于此事,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少春律师分析认为,许昌"胖东来"属于国内知名的商业连锁超市,应当认定为"驰名商标",依法也应当给予更广泛且严苛的法律保护,而"胖都来"与"胖东来"在商标结构、读音等多方面相似或近似,这很容易引发消费者的误解或混淆。
张少春认为,"胖都来"构成侵权的可能性比较大,"胖东来"完全可以依法维权。其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