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太原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引发广泛关注。60岁的杨某在女友李某家中突发身体不适,却未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四天后被儿子发现已然离世。最终,法院认定女友李某及同行四位友人未尽合理救助与通知义务,需对杨某的死亡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金额由法院依法核定。
据悉,杨某早年丧偶,平日里和四名子女不常同住,子女各自忙于生活,彼此间保持着不远不近的距离。独自生活的杨某,后来结识了女友李某,两人相伴度日,也算排解了晚年的孤单。谁也没想到,一场突如其来的意外,会让这段关系卷入法律纠纷,也让一个家庭陷入永久的悲痛。
事发当天是2023年5月7日上午,杨某像往常一样前往李某的住处。可就在两人发生性关系后不久,杨某突然出现身体不适,意识也渐渐变得模糊。突如其来的状况让李某慌了神,她没有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而是先联系了朋友宋某求助。在宋某的提醒下,李某才匆匆拨通了救护车电话,可没过多久,她见杨某的状态似乎稍有缓和,便心存侥幸地取消了呼叫。

随后,李某联系了另外三位朋友,加上宋某一共四人,几人一起将意识模糊的杨某送回了他自己家中。全程下来,他们既没有仔细检查杨某的身体状况,也没有通知杨某的任何一位家属,将人安置好后便匆匆离开,留下杨某独自在家中无人照料。
这一离开,便是天人永隔。四天后,杨某的儿子牵挂父亲,特意回家探望,推开门却看到了令人心碎的一幕--父亲倒在屋内,早已没了生命迹象。悲痛欲绝的儿子立刻报警,希望能查明父亲的死因,也想弄清这四天里究竟发生了什么。
检察机关接到报案后,对案件展开了详细调查。经过专业鉴定与全面核查,检察机关认为,现有证据难以认定杨某的死亡与李某等五人的行为存在直接的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决定不对五人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结果让杨某家属难以接受,他们始终认为,若不是李某等人处置不当,父亲或许还有生还的可能。为了为父亲讨一个说法,家属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李某等五名被告共同赔偿损失共计31万元。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双方就"李某等人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杨某死亡是否存在关联"展开了激烈辩论。家属方认为,李某作为杨某的女友,在其突发不适时,擅自取消救护车呼叫,且未通知家属,是导致杨某错失最佳救治时机的关键;另外四名友人参与了送医过程,却未尽到提醒通知家属、妥善照料杨某的义务,同样存在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突发身体不适时,已出现明显健康风险,李某等人作为在场人员,负有合理的救助与通知义务。李某擅自取消急救呼叫,延误了潜在的最佳救治时机,且未通知家属;另外四名友人参与安置杨某,却未对其身体状况进一步关注,也未提醒李某通知家属,导致杨某回家后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的危险状态。五人的过失行为与杨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法律上的关联,因此依法判决五人对杨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头条号作者"梅姐说法"针对此案进行了专业解读,从法律层面分析了五人的过错所在。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某在杨某身体出现紧急状况后,虽经朋友提醒呼叫了救护车,却因一时侥幸擅自取消,这一行为极有可能耽误了杨某的最佳救治时间;后续未通知家属的行为,更是直接导致杨某回家后无法得到及时照料与进一步救治,过错十分明显。
而一同参与送杨某回家的四位友人,虽未直接导致杨某身体不适,但在整个过程中也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他们既没有提醒李某及时通知杨某家属,也没有对杨某的身体状况做进一步确认和妥善处理,客观上放任了危险状态的持续。根据《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即便四人不是直接侵权人,但其行为与杨某的死亡结果存在一定关联,因此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杨某的子女至今仍沉浸在失去父亲的悲痛中,对于他们而言,再多的赔偿也换不回父亲的生命。而李某等人也因一时的疏忽与侥幸,不仅要承担经济赔偿,还要背负内心的愧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