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确认,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共计支付被告装修款28800元,尚余3200元未支付。被告为原告进行了装修,但未能在约定的日期完成。现原告家中厨房、鞋柜、衣柜的所有柜门均未安装,脚线灯带、客厅壁龛内灯饰、厨房棚顶灯安装完不亮。之后,原被告另签订协议一份,载明,原合同范围内施工内容必须于2022年12月5日前全部完工,如不能按期完工,则施工方支付房主两万元现金,同时原合同内容解除,双方互不约束。
法院认为,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完工,原告要求返还未施工部分装修款有事实依据。现原告房屋尚有柜门未安装,被告表示柜门三千八百余元。经法院工作人员至建材市场询价,被告所称的金额具有合理性。考虑到安装等费用,柜门费用应按5500元计算为宜。原告尚有3200元工程款未付,故被告应返还原告2300元。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延迟装修违约金一节,原被告约定了违约金两万元,被告提出了异议。依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综合考虑被告未完成的工程量、被告的违约程度、拖延施工的时间等因素,违约金应以5000元为宜。综上,依照《民法典》规定,判处被告退还原告装修款2300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并且被告要将原告房屋内的脚线灯带、客厅灯饰、厨房棚顶等处维修至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