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是否构成
对原告肖像权和名誉权侵犯
然而,对于王女士是否知晓拍摄视频后会用于广告宣传,双方说法完全不同。
原告王女士认为,双方在微信聊天中,自己从未明确同意过被告对自己安装门锁的过程进行拍摄。被告在未经自己授权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拍摄了安装视频,并且上传到网络短视频平台进行宣传,已经侵犯自己和家人的肖像权。
被告对这个说法并不认可。被告提出,他们在为原告提供门锁安装服务时,已经提前一天在微信上告知了原告会有视频拍摄,但原告没有明确提出意见,因此他们认为,原告对于现场拍摄行为是表示默认的。
被告还提出,自己长期拍摄门锁安装视频并在短视频平台进行宣传,原告王女士也是因为看到了他们此前发布的短视频才会选择购买门锁。所以王女士早应该知晓上门安装会有视频拍摄。并且被告在安装门锁的过程中,同步进行拍摄的行为,王女士是可以看到且默许的。
对此,原告王女士表示,当时被告在安装智能门锁时,由于楼道灯光昏暗,自己只认为对方的行为是在照明,并没有留意到对方在拍摄视频。
法官释法:
构成侵害肖像权有两大要件
本案中,要认定事实的关键在于被告使用原告的肖像权拍摄短视频,是否取得了原告的同意,拍摄的短视频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于是法官调取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了分析。
法官表示,对于被告安装门锁时的拍摄行为,原告虽有知晓,但并未以意思表示的方式予以认可,不能以原告未作回应就认定原告已经接受和同意被告取得和使用其肖像。
在本案中,被告拍摄的视频对象特定,王女士并非偶然入镜,且被告将王女士的肖像用于商业宣传和营利,目的明确,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对个人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范畴,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对王女士肖像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024年8月9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在其注册经营的网络账号上对其未经许可使用原告王女士肖像一事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王女士经济损失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