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上班一个月11次长时间上厕所被辞

2026-02-03 11:43  头条

上班摸鱼能有多离谱?南通一位姓刘的男子给出了"刷新认知"的答案--一个月内11次长时间滞留公司卫生间,单日最长停留6小时21分,相当于上班时间直接"消失"半天。公司忍无可忍将其解雇后,他反倒起诉索赔20多万元,近日法院的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公司解雇合法,驳回全部诉求。

这事说起来让人匪夷所思。刘某在南通一家电路公司做专员,2023年2月,公司人事在核对考勤时发现了异常:监控视频显示,刘某频繁往卫生间跑,每次进去就半天不出来。调取完整记录后,所有人都惊呆了:这个月里,他累计11次长时间滞留卫生间,最短的一次31分钟,最长的一次竟达3小时5分钟,更夸张的是有一天,他在卫生间累计待了6小时21分,比正常上班时长还多俩小时。

同事们也早就有意见。有同部门员工透露,刘某的工位离卫生间不远,经常半天见不到人,好几次有工作要对接,打电话没人接,去卫生间门口等也不见出来,最后只能找其他人临时顶上。公司发现后,先找刘某面谈询问情况,可他没给出任何合理解释,既没说自己身体不适,也没提有其他特殊情况。在多次沟通无果后,公司依据员工手册里"未经审批擅离岗位超规定时间视为旷工,半年累计旷工3天以上可解除合同"的条款,正式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刘某对此完全不认可,觉得公司解雇违法,离职后立马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多万元赔偿金,仲裁委驳回了他的请求后,他又一纸诉状把公司告上了法院。庭审时,刘某依然没提交任何能证明自己行为合理的证据,既没有医院诊断证明,也没有向公司申请过病假或事假的记录,只是坚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违纪。

法院审理后认为,正常如厕是人的基本生理需求,公司本应保障,但这种需求必须在合理范围内--一般来说,单次如厕十几分钟、偶尔因身体不适延长到半小时,都在可理解的范畴。可刘某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常理:一个月11次长时间滞留,单日最长超6小时,累计下来旷工已达6天,这根本不是正常生理需求,而是变相的消极怠工和旷工。再加上公司的员工手册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刘某也签字确认知晓相关规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合法、依据充分,最终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有意思的是,同样是"如厕离岗被解雇",另一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却截然相反。北京一家食品公司的消防中控员李某,值班时突发腹痛如厕3分钟,还提前联系了同事顶岗,结果被公司以"擅自离岗"解雇。李某起诉后,法院判决公司违法,支付他6万余元赔偿金。

为啥俩案子结果差这么多?律师说得很明白,核心看三点:主观意图是不是逃避工作、行为时长和频率合不合理、有没有履行必要的报备程序。刘某是高频次、长时间无故滞留,明显是想摸鱼;而李某是突发不适,时间短暂还提前顶岗,属于正常生理需求。而且不同岗位要求也不一样,像消防中控员、救生员这类岗位,短暂离岗可能有安全隐患,需要更严格的报备,但就算如此,3分钟的合理如厕也不该被认定为违纪。

这事也给职场人和企业都提了个醒。对员工来说,工作时间的生理需求该保障,但不能把"上厕所"当成摸鱼的借口,真要是身体不舒服,该请假就请假,该报备就报备,别心存侥幸搞"暗度陈仓",不然最后丢了工作还没理可讲。对企业来说,制定规章制度时要合法合理,不能搞"上厕所限时3分钟"这种违背常识的规定,同时也要明确违纪边界,遇到员工不合理的离岗行为时,要保留好监控、沟通记录等证据,按程序处理,既维护企业正常运营秩序,也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现在职场上关于"摸鱼"的争议不少,但底线很清晰:劳动者要履行勤勉工作的义务,企业要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两者缺一不可。像刘某这样试图用"赖在厕所"的方式摸鱼,最终不仅没拿到赔偿金,还落得个"恶意旷工"的记录,实在得不偿失。这场官司也再次证明,职场没有绝对的"自由",无论是员工还是企业,都得在规则框架内行事,这才是劳资关系和谐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