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比如,张大爷确实在小区里投放了有毒物质,但毕竟不是针对人的毒害行为,这算不算危害公共安全呢?李女士所强调的有儿童误食风险,说实话有点儿牵强。
另外,投毒罪(现在叫"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第三条中指出: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因此,故意使用危险物质杀害特定个人或特定牲畜的,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所以,张大爷的行为到底是严重的刑事犯罪,还是简单的民事侵权案件?比较难以界定。
以上种种争议,可能是法院迟迟未能宣判的原因。而作为北京首例宠物中毒刑事公诉案件,这次的判决结果,必定也会为日后的类似案件产生长远影响。
有网友认为,因为一只狗打了三年官司,为这点小事儿占用司法资源,是不可取的。您觉得李女士做错了吗?评论区聊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