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事件涉及一名身体残疾的男子小陈,他在江苏淮安某乡镇小学文印室工作了16年,但未签订正式合同。小陈的父亲是该小学的副校长,母亲是教师。小陈因身体原因需要轮椅辅助出行,而该校文印室恰好缺人手,于是经县残联协调,并向上级教育部门汇报后,学校班子成员全体同意,小陈自2006年正式到学校以居家形式从事电脑、文印工作。然而,在小陈的父母退休后,他跟随父母回到淮安市区生活,不久后被学校辞退。
学校辞退小陈的理由是"小陈身有残疾,其父是副校长,属于照顾性质,学校支付给小陈的款项也是劳务费,而非工资,学校与小陈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然而,小陈的父亲老陈表示,当初有口头约定工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并且学校每年不定期地向小陈账户打款,同时小陈还享受各种福利待遇,如年关福利、困难职工补助等。此外,学校自2019年开始为小陈缴纳社保直至其被辞退。
小陈在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陈与学校自2006年9月至2022年2月存在劳动关系,并撤销了一审法院判决,判决学校支付小陈6万元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