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0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敦煌市黄渠乡**场**组**号,现住址:甘肃省敦煌市沙州镇梨园社区西域中路**号**栋**单元**层**室。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3年3月30日被敦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敦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3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敦煌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20年以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开始通过微信附近的人添加微信好友,并通过聊天发现有一部分女性网友向其支付金钱就可以发生性关系,肖某某掌握该部分女性可以卖淫的信息后,遇到有人需要被动的或者主动将上述掌握的卖淫女介绍给有嫖娼需求的他人,肖某某向他人介绍卖淫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初,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向王某某发送各种少妇的照片,并询问王某某是否需要,王某某均没有回应。2020年4月10日,王某某主动询问肖某某手里是否有可以提供性服务的少妇,肖某某与李某某约好后,便带着王某某去找李某某,在找的过程中,王某某通过微信向肖某某转账100元钱作为嫖资,后王某某开车将李某某拉至敦煌市会展中心南侧道路边,与李某某发生了一次性关系,后肖某某通过微信将王某某100元嫖资转给了李某某。
2、2020年8月22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向王某某介绍朱某甲,称向其支付嫖资即可与朱某甲发生性关系,并将朱某甲的照片发送给王某某供其查看。王某某查看照片后觉得满意,便将300元嫖资通过微信转给了肖某某,并向肖某某发送了40元红包,当做介绍的好处费。后肖某某带着王某某在现代驾校附近见到了朱某甲。因朱某甲本人与肖某某发给王某某的照片差别较大,王某某放弃了与朱某甲发生性关系的想法。
3、2020年3月29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好友朱某乙向其询问是否有可以发生性关系的少妇,肖某某与李某某约好之后,朱某乙便通过微信向肖某某转账460元嫖资,肖某某将李某某介绍给朱某乙后,朱某乙便与李某某发生了一次性关系,后肖某某将朱某乙460元嫖资通过微信转给了李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敦煌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涉案物品随案退回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