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鹏新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李鹏新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李鹏新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及孳息绝大部分已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同时,根据李鹏新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李鹏新(资料图)
公开信息显示,李鹏新出生于1960年12月,山西神池人,中央党校法学理论专业毕业,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
曾任共青团青海省委副书记、书记,海西州委副书记兼格尔木市委书记(正厅级),海西州委书记等职。
2005年任青海省委常委、海西州委书记,2007年任青海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2011年任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组织部部长,2016年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后还兼任自治区党委秘书长、自治区教育工作委员会书记等职。
2023年12月11日消息,李鹏新被查;2024年6月17日,李鹏新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经查,
李鹏新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培植个人势力,搞"七个有之";
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宴请和车辆司机服务安排;
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背组织原则,卖官鬻爵,严重污染地方政治生态;
廉洁底线失守,长期违规收受礼品、礼金;
腐化堕落;
贪婪无度,政商勾连,大搞新型腐败,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矿产开发、企业经营、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股权股份等巨额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