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要强制发生性关系,为何引发致命冲突

2025-08-28 13:21  头条

今年3月21日,内蒙古一名40岁的男子刘某某因怀疑妻子出轨,殴打妻子后和其发生性关系。次日,妻子报警称被强奸,刘某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刑拘。

今天上午这起案件在内蒙古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看看新闻记者赶赴当地进行报道。在开庭前,记者采访被告人刘某某的代理律师,对方认为婚内不存在强奸,"婚内强奸"是网友们的说法,本身就是一个伪罪名。


内蒙古婚内强奸案开庭 男方律师:婚内不存在强奸

刘某某和妻子结婚15年,此前据起诉书显示,今年2月27日,双方因感情破裂申请协议离婚,进入离婚冷静期并处于分居状态。刘某某因怀疑妻子出轨,在其卧室内放置了录音装置,3月21日刘某某将妻子叫到自己家中,播放了录音音频,对其进行辱骂殴打,并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还用手机拍摄两段视频。当天女方报警称被殴打,第二天以被家暴、强奸为由再次报警。经鉴定,女方L2-L4三处腰椎左侧横突骨折,轻伤。

目前,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对刘某某提起公诉,同时附带民事诉讼,女方索赔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0多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的代理律师接受记者采访称,自己将会为刘某某做无罪辩护。

目前,女方没有回应。对此,你怎么看?

一、殴打与强奸有因果关系,才能认定强奸。

1.因为怀疑王女士出轨而殴打,构成故意伤害,不是强奸。殴打后,夫妻同睡一张床,继而发生性关系,不能认定强奸。因为殴打与发生性关系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白天打架,晚上睡在一起发生关系,第二天继续打架的事情。
2.如果丈夫采取特别严重暴力手段,造成妻子轻伤以上后果,强迫妻子发生性关系,可以认定为强奸。如果没有特别严重暴力手段,没有造成轻伤以上后果,不能认定强奸。
3.如果认定夫妻之间构成强奸,妻子就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可以重伤甚至杀死丈夫。所以,认定夫妻之间、同居的情侣之间强奸要特别慎重,否则,会让男人不敢结婚。

二、打是打了,不是为了强奸。

讲两个小故事
故事一
帝都出租屋房内,小两口为了谁洗碗吵了一架,接着又打了起来。女士将男人身上挠了几道,男士将女士胳臂捏的乌青。
晚上,还得睡一张床。在床上,俩人又开始掐架,掐着掐着,由恨边爱,大战三百回合,沉沉睡去。

故事二
西部某农村,老婆回娘家,老公的表妹来串门,晚上没有回去,就住在男方家。
第二天,男方下地干活,表妹在家。妻子回来看见表妹,醋意大发,指着表妹高声叫骂,要多难听有多难听,引得村里人围观。
村里人喊回男人,男人不做任何解释,在众目睽睽之下,一把将女人拽回屋内,推出表妹,关上大门,拖到床边,扒下裤子,一顿猛烈输出,女人先是喊叫反抗,接着喊叫配合。表妹和众人目瞪口呆中,俩人完事,女人低眉顺眼出来,给表妹做饭吃。

故事三
江苏某城市,男人开房,女人午夜赴约。
女人去洗澡,男人在女人手机里发现猫腻,冲进浴室,俩人先吵后打。
吵了打了,晚上还谁在一起。
为了报复,男人更加努力,女人很满意。

类似故事很多,情侣之间,床头打架床尾和。

打架是打架,也发生关系,不过,发生关系是心甘情愿的,打架和发生性关系没有因果关系,不属于违背女士意愿,采取暴力手段与女士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是强奸。

三、 案例

法院判决:梁先生殴打郭女士,和郭女士发生性行为,两者没有因果关系,不能认定强奸。

恋人分手,女孩告强奸,一审判刑三年,二审判无罪。

郭女士和梁先生是情侣,2014年12月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一年后二人去海南度假近一个月,并拍摄了婚纱照。2015年11月底,二人开始吵架并提出分手,但并没有断绝男女关系。
梁先生回到老家后,不和郭女士联系,并拉黑了郭女士微信。郭女士报警,称梁先生以殴打郭女士,并以散发郭女士不雅照片相威胁,先后在江苏省南京市、江苏滁州酒店内强奸自己四次。
一审法院认为,梁先生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她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梁先生提出上诉,称俩人是情侣,在酒店发生关系时,郭女士同意,自己没有强奸郭女士。

二审法院认为,第一,虽然有证据能够证明梁先生殴打郭女士,也散发郭女士隐私照片,也能够证明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发生了性行为。但是,两者没有因果关系。
四次"强奸"行为中,梁先生有殴打、撕咬、散发不雅照片行为,但是,发生地点在宾馆,时间都是在深夜,郭女士作为一个成年女性,其去宾馆就是知道会发生性关系,很难认定其是被梁先生殴打、散发不雅照片胁迫而被迫与梁先生发生性行为。
梁先生陈述洗澡后看了郭女士手机信息因吃醋、因为吵架超不过郭女士,才打了郭女士,而且暴力非常轻微,实施暴力行为也并非是为了和郭女士发生性关系。
同时,梁先生散发不雅照片威胁的目的,前期是不想和郭女士分手,分手后是为了泄愤,而并非是借此和郭女士发生性关系。而且,在梁先生发不雅照片之后,郭女士还发了不少暧昧信息给梁先生。

第二,郭女士不是在指控的"强奸"行为发生后报案,而是在梁先生已经回到黑龙江并将郭女士微信拉黑,不联系郭女士后,郭女士才报案,而且,刚开始报警称梁先生发不雅照片、找她要钱、殴打她,直到最后,报案内容才改称被梁某强奸。

第三,两人同居并多次发生性关系,不能截取某几次性行为认定强奸犯罪。

两人不仅一起在海南度假,同居一个多月,而且还在江苏有二十余次宾馆开房记录。恋人同居、恋爱期间,发生矛盾是经常的,因此,对于恋人、情人报警强奸,不能将男女双方多次发生性行为中一次两次事实,拿出来单独认定强奸犯罪。对于恋人、情人之间偶尔发生性关系时,女方不同意,之后又一起同居、多次发生性关系的,俩人分手后,女方报警强奸,不能安装强奸处理。

本案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检察院撤诉,公安机关撤案,梁先生被无罪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