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图源:浙江广播电视集团《1818 黄金眼》
要求员工下班后 " 加练 " 属于本职工作还是额外要求?律师解读
王女士供职的公司是一家美容机构,跳舞显然不是 " 主业 ",应该属于公司在员工本职工作之外组织的文娱活动,或叫企业文化建设。
我国劳动法第 36 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44 小时的工作制度。据王女士介绍,当天她早上 9 点上班,晚上 9 点才下班,按说这已经超过了国家标准,下班后还被要求 " 加班跳舞 ",显然属于额外要求。
在本属于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内,安排参加公司活动,其合法性本就存疑,还以员工拒绝为由将其辞退,显然过分了。
另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在试用期内,也要符合一定条件。比如劳动法第 25 条、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都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王女士被辞退,根据公司的 " 辞退公告 ",一条理由就是 " 工作态度不符合公司行为规范 "。根据聊天记录,王女士的言语比较冷静-- " 事情能否提前安排,不要临时通知 "。根据常理判断,这样的语言应该在正常沟通的范围之内,并无明显语言暴力。
而公司管理人员与她谈话,要她" 完全服从管理 "" 不在工作群发言 ",这样的要求反而显得不合常理。
就算这家公司的 " 行为规范 " 里真有 " 不得顶撞领导 " 的明文规定,也可能会因为缺乏合理性而导致效力存在问题,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不仅要合法而且也要合理。
劳动合同不是 " 卖身契 "
王女士不愿加班跳舞,作为员工,向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也是劳动者的正常权利,无论如何谈不上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更谈不上 " 严重失职 ",损害单位利益。
企业和员工需要互相理解,毕竟双方是利益共同体,企业应给予员工足够多的关怀和体谅,在保障员工个人利益的基础上,实现企业利益。
劳动合同不是 " 卖身契 ",企业并不能凭一纸契约,就掌握对员工 " 生杀予夺 " 的特权。企业在执行规章制度、行使管理权的时候,要坚持合理、有限度和善意的原则,不随意扩大企业管理权范围。只有企业和员工在基本的价值观层面达成一致,才能保证劳资关系的健康和长久。
调查显示
超半数职场人不期望办年会
某招聘平台 2023 年发布的《2023 职场人年终期待调研报告》显示,在一线城市职场人中,54% 的受访职场人不期望举办年会。
上海市总工会曾做过一项调查:" 单位年会让你表演节目,你会嫌烦吗?"调查结果显示:
20% 的网友表示自己是 " 社恐 ",如果要表演节目,会让自己焦虑又失眠;
17% 的网友认为实在太烦了,从构思到排练,再到表演,年会活动是个全方位的负担;
15% 的网友选择 " 排练需要占用大量的私人时间,有点为难 "……
或许,简简单单吃个饭,安排个公平的抽奖活动,发些红包,然后让员工早点回家去陪家人,才是值得开心的年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