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清河县政府等因合同纠纷成被告,金额高达3.25亿元!(2)

2024-09-27 10:37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

2023年5月,原告依约完成全部工程内容,并于2023年5月1日起多次要求清河县执法局组织验收,但其至今未能组织验收。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相关约定,已视为被告确认了原告的竣工验收报告。磊源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向清河县执法局提交了竣工结算资料,工程施工费的结算总金额约为3.1亿元。

但截至本诉讼状递交日,清河县执法局未对磊源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提出修改意见及答复。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有关规定,视为清河县执法局认可了该结算资料。清河县执法局总计支付部分设计费、工程施工费后,尚欠设计费355万元、工程施工费约1.88亿元未予支付。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关于款项支付时间、支付比例和延期支付赔偿金的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暂计至2024年8月1日约为1.16亿元。

2018年5月18日,华帆公司向被告支付了履约保证金,但被告截至本诉讼状递交日尚余408万元未予退回。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相关约定,履约保证金应在工程完工后全部退还,案涉工程已于2023年5月18日完工,故被告应自2023年5月19日起按LPR的标准应向华帆公司支付利息。

原告所有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应清河县执法局要求进行养护,但原告一直未能付清工程款也未支付任何养护费用,故磊源公司自2023年11月15日起不再进行养护。根据养护费用的计价规则,在2023年5月18日起至2023年11月15日止的养护费用总额约为1293万元。依据《民法典》第807条的规定,磊源公司就案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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