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薪从7300骤降至4300,公司为何赔21万?

2025-09-10 14:46  头条

终局先抛出来吧: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把双方的上诉都打回去,维持原判。花某公司因为在员工受伤时没交工伤保险、又把人从前厅经理往下调到餐厅服务员、还把月薪从7300元砍到4300元,最后确认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承担工伤待遇和赔偿,一共21万多。这个结果,是2025年以前就落地的案子,节点清清楚楚,你看完大概会想一句:这操作也太硬来了吧。

追溯一下过程。2024年8月13日,东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先给了一个裁决,支持了员工大部分请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各项补助金加赔偿金,合计21万余元。公司和员工都不服,双双起诉到东方法院。一审法院把账又细算了一遍,落到具体数字是21.78万元。公司还不认,继续上诉到海南省二中院,结果还是没翻盘。

公司拿出的理由不算新鲜:说员工受伤的时候社保是断了没错,但后来已经补缴,工伤待遇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买单;还说员工不能胜任、拒绝调岗,所以解约有据可循。员工这边的诉求也有自己的逻辑:自己2020年7月先在三亚市某饭店做销售经理,2022年2月1日被饭店老板转去东方市,在他儿子经营的花某公司当前厅经理,与花某公司重新签了2年合同,先约7000元,之后调到7300元。那之前的工作年限,希望能一起合并计算经济补偿。你看,双方都很"自信"。

事实链条得从受伤那天说起。2022年11月19日,李某在工作期间受伤,东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了十级伤残。偏偏这会儿公司没有给他缴工伤保险。公司后来补了,可也只是在事后。接下来,新的矛盾点来了:在李某申请工伤认定、做伤残鉴定的时候,公司说经营困难,开始动他的岗位安排。2023年8月10日,发书面通知,直接把岗位从前厅经理调成餐厅服务员,工资从7300元降到4300元。这个跨度,超过40%。李某当场拒绝。三天后,也就是2023年8月14日,公司以"拒绝降职降薪调岗"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节奏就这么快,四天走完整个流程,你说气不气。

法庭在意的点,其实挺朴素。关于社保,公司强调"我补缴了",但《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写得很直白:该参加而没参加,员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自己买单。补缴改变不了受伤那一刻"未参保"的事实。关于调岗,法官看两件事:有没有合理性、有没有协商。把一名经理岗位一刀切到服务员,岗位性质和薪酬落差都很大,且没有征得劳动者同意,在拒绝后直接解约,就落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适用范围里--违法解除,该赔就赔。至于员工主张把三亚那家饭店的工龄合并过来,二审没采纳。原因也很明确:虽然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父子,但没有拿出"人格混同"的证据,也没有人事调动函等关键材料证明是"被安排"流转,所以工龄从2022年2月1日重新计算。这个逻辑,懂的都懂,证据为王。

外部专业视角也给到了。海南瑞伊律师事务所的陈积祯律师接受采访时,说得更直白:社保连续足额缴纳是底线,断缴就等于风险裸奔,出了工伤、医疗这类事,不能用"经营困难"或者"事后补缴"去抵消法定责任。岗位调整可以有,但得有必要性与合理性,还要协商一致。像这个案子,把部门经理直接降成普通服务员,工资砍掉这么多,说是"正常调岗"就太勉强了,更像逼人走路。类似情形下硬解约,违法成本只会更高。我上次听朋友吐槽他们公司也玩过"变相降薪"的路子,结果仲裁输了个干净,这种事一点也不稀奇。

说点落地的。证据意识,真的要养成。劳动合同、工资条、社保缴费记录、工伤认定书、公司发的调岗或解除通知、日常沟通记录,这些都别嫌麻烦,留存完整,关键时候就是你的"护身符"。出现争议,沟通可以尝试,但别拖;沟通不成就申请劳动仲裁,时效别错过,必要时走法院。很多人总是心软或者怕麻烦,拖到节点过去才想维权,就很被动了,对吧?

节点再复盘一遍,帮助你把握细节:2020年7月入职三亚市某饭店任销售经理;2022年2月1日转到东方市花某公司做前厅经理,工资先7000元后调到7300元;2022年11月19日工伤,十级伤残;当时未参保工伤保险,之后补缴;2023年8月10日公司单方把岗位改成餐厅服务员、薪资降至4300元;2023年8月14日以拒绝调岗为由解除合同;2024年8月13日仲裁裁决支持员工大部分请求,金额21万余;东方法院一审判21.78万元;海南省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过程不复杂,却足够典型。看完会有点无语,也会记住规矩:合规用工不是选修课,想省掉的那点成本,回头多半要连本带利付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