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昌,一单亲女童在母亲工作单位写作业时,被母亲的男同事诱骗至房间反锁房门实施猥 亵。案发后,女童持续噩梦、情绪低落、精神萎靡、抗拒心理干预,更牵出其母幼年类似创伤未愈的隐痛。案发后,检察机关介入,已对男同事提起公诉。同时,检察院联动司法社工对女童启动一系列心理疏导。经过干预,女童主动申请出庭直面施害者,母女共同参与"新起点仪式"走出阴影。
林某某(11岁,化名),单亲家庭女童。2024年某日,林某某在母亲章某(化名)的工作单位写作业时,被章某同事王某某(化名)以聊天为由诱骗至室内并反锁房门,遭受强制猥 亵。
案发后,林某某出现持续性噩梦、情绪剧烈波动、精神萎靡等创伤应激反应,且因初期心理咨询未建立信任关系,产生强烈心理疏导排斥。
母亲章某报警后,检察机关同步介入:
一方面,对王某某采取刑事追诉:2025年1月20日,江西省南昌市某区检察院以猥 亵儿童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
另一方,对被害人实施救助:发现林某某心理干预失效后,委托专业社工机构启动"心理脱敏+家庭赋能+社会支持"三重救助方案。
该案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相关模式已助22名受害儿童重生。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评判呢?
根据《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案中,王某某利用空间封闭性(反锁房门)实质剥夺被害人逃生可能,较公共场所猥亵具有更高强制性;
王某某利用熟人身份滥用(母亲同事)利用儿童信任感降低其警惕性,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对负有特殊职责人员从重处罚"的法理相通;
同时,11岁女童处于性意识萌芽期,侵害对其人格发展的破坏性远高于低龄儿童。
传统猥 亵罪量刑侧重于身体接触程度,而本案将被害人持续性噩梦、社交恐惧等创伤反应纳入量刑考量,体现"人身危险性"与"现实危害结果"的双重评价。
法院判决实质上确认,心理创伤程度可作为猥亵犯罪酌定量刑情节,这与2023年两高颁布《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精神导向一致。
最终,法院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有观点认为一年九个月刑期偏轻,但需注意:本案缺乏《刑法》第237条列举的"聚众""当众"等法定加重情形;
罪犯未造成被害人物理性损伤,刑期已接近该情形下的法定上限;
法院将检察机关的救助努力(如心理疏导记录)作为"修复性司法"成果参考,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惩罚与保护的平衡。
对于林某某所受损害,除了对王某某采取刑事处罚外,林某某家属还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除索赔物质损失,还可以主张精神抚慰金。
值得一提的是,如何突破林某某心理干预障碍,阻断代际创伤传递?
就本案而言,检察院及相关部门采取了系列干预措施,包括:其一,破冰期,在开放式森林公园初次会面,以散步聊天建立安全联结,借此缓解封闭空间触发的创伤性回忆;
其二,信任期,借助林某某喜爱动物的特点,通过"宠物护理员"角色引导情绪表达,借动物辅助疗法降低心理防御;
其三,疗愈期,采用"OH卡牌叙事疗法"等外化创伤,结合舞蹈课程释放压力。
同时,检察机关还设立司法社工"驻岗机制",提供持续救助,协调教育、医疗、法律援助等多部门资源,共同助力救助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