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灰安置应综合情感道德因素,结合人格利益的属性,顺应公序良俗的要求。"该案一审主审法官、上海杨浦法院三级高级法官叶兰表示,关于许先生骨灰的安葬问题,应从以下三方面作出认定:
其一,应当尊重死者的生前明示或可得知的意思表示。该案中,许先生在生前与陈女士的相关行为可推断表明身后的安葬地点,结合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可得知许先生的内心真意。
其二,应综合考量该亲属与死者的关系密切程度、承担日常生活照料、物质经济帮助、精神情感慰藉、丧事善后处理等情况确定骨灰安葬权利的行使主体。该案中,陈女士与许先生已共同生活二十余载,许先生日常生活、生病住院均由陈女士照顾,两人关系融洽。反之,小许与许先生虽系父女关系,但已经十多年不曾联系,许先生生病期间小许也未曾探望,临终、丧葬事宜亦由陈女士操办。可见,许先生与陈女士之间关系的密切程度要远远高于其与小许的关系。
其三,骨灰安葬地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同时,民事主体行使权利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小许在骨灰安葬前未领取骨灰、安葬时的祭拜以先前行为的方式使得陈女士产生了一种合理信赖,如果小许出尔反尔,有悖诚实信用原则。
一审主审法官叶兰认为,以骨灰归属、安置为代表的死者近亲属的一般人格权益,不同于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本质属性上宜归属于权益而非人格权利。故而,在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的认定上应区分于绝对权。骨灰归属纠纷其内在是家庭内部的关系矛盾、利益矛盾,处理人格权纠纷更应彰显和谐友善的价值理念,引导人们正确行使权利,营造健康稳定的人文社会环境。
综上,上海杨浦法院判决,对原告小许要求被告陈女士返还许先生的骨灰之诉请不予支持。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