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的刘某给儿子小刘转账2400万全款在上海市购买了一所房产,用于结婚。次年1月小刘就与妻子张某登记结婚,结婚不到仨月,4月5日两人就办理了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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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小刘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上海这所房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离婚后房子归小刘,而妻子张某能得到1500万补偿款。
儿子离婚3年后,刘某将儿子小刘和前儿媳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借款本金1980万元和相应利息,张某这才得知小刘买房时曾经给父亲打下欠条。但她声称欠条是小刘婚前所签,与自己无关,拒绝偿还。
法院经审理,上海的房产虽然购买于婚前,但购买时间与小刘、张某二人的结婚时间非常接近。并且小刘与张某婚姻存续时间不到3个月,但离婚协议中要求小刘向张某所负的义务明显高于一般离婚协议,不能排除其二人存在借助离婚协议损害刘某利益的情形。张某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以1500万元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