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七旬老人朱某骑电动自行车外出卖菜,途中与张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朱某受伤后不治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朱某家属诉至南通崇川法院,主张包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三十余万元。老人的妻子有子女赡养,还能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吗?10月31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崇川法院了解到,朱某的死亡导致樊某生活费来源部分减少,原告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于法有据。
2024年12月的一天凌晨,七旬老人朱某骑着电动自行车载着新鲜蔬菜,正准备送往市区售卖,赚取日常生活费。然而,朱某正由东向西行驶到某路口时,与张某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小轿车碰撞。朱某因此受伤,虽经全力抢救,仍在6天后不幸离世。
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显示:朱某存在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载物超宽的违章行为,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夜间驾车未确保安全,负次要责任。张某驾驶的轿车仅投保了交强险,未购买商业险。今年3月,朱某的妻子樊某及两名子女诉至崇川法院,主张保险公司及张某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三十余万元。
庭审争议中原被告双方产生争议:原告认为,朱某生前一直卖菜赚钱养家,他的离世让妻子樊某生活陷入困境,被告理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被告则认为,朱某已年逾七旬,按常理早已丧失劳动能力,本应靠子女赡养,樊某完全可以依赖两名子女生活。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向朱某所在村委会调查了解,并拜访了与朱某相识的退休村支书,确认了其生前长年卖菜的事实;同时调取了事故现场照片,发现朱某电瓶车后部搭载筐子里确有蔬菜。另查明,樊某于本案事故发生前两个月因病住院手术,且已年满72岁,不具有劳动能力;当地村委会出具证明,樊某没有经济来源,平时依赖丈夫贩卖蔬菜生活;社保部门出具证明,樊某不享受企业职工养老退休待遇。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且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朱某的死亡导致樊某生活费来源部分减少,原告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于法有据。根据扶养年限和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07896元。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一次性赔付原告199600元;被告张某一次性赔付其余损失103530.99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很多人认为,超过退休年龄的人没有劳动能力,基本由子女赡养,其伤残或死亡不会影响配偶生活,这种观念存在误区。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也常常被人忽视。
我国当前的劳动力市场上,超龄人员仍在工作的现象比较普遍,老年人超过退休年龄绝不意味着劳动能力丧失,只要仍在劳动或工作并有一定经济收入,在侵权人损案件中,完全可以依法主张误工费和配偶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死伤者老龄化现象显著。据统计,截至今年8月底,崇川法院审结的主城区路面(不含高速)道赔案件死伤者平均年龄为51.79岁。这和中老年人的交规意识、出行方式、行为能力、身体状况有密切关联。中老年人多以电瓶车为交通工具,大部分交通事故尤其是导致伤情较重的事故,往往发生在电瓶车和汽车之间,以上审结道赔案件中的事故有86.29%就是这一类。加上中老年人反应慢、身体弱,从而引发的伤情相对更重。因此,引导和警示中老年人遵守交通规则安全出行尤为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