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直播打赏非赠与,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直播打赏包含"充值"与"打赏"两个环节。王鑫的充值行为,是获取平台服务与虚拟消费工具的对价支付,属于网络消费行为。刘甜通过直播向不特定公众提供表演、互动等服务,凝聚了精力投入并创造了情绪价值,用户基于对服务的满意程度自愿打赏,该打赏行为具有明显的对价性。同时,打赏收益经由平台根据协议与刘甜结算,是刘甜提供直播服务的劳务报酬。王鑫与刘甜之间不构成赠与关系,而是形成了一种依托于短视频平台规则缔结与履行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张璐主张"撤销赠与"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针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争议,法院认为,王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配偶同意,短期内将87万余元的巨额资金用于个人网络直播打赏,明显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合理范畴,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处分。该处分行为未经共有人张璐同意,对她不发生法律效力,王鑫构成无权处分。
但是,法院同时明确,王鑫使用其本人实名注册账户进行支付,该支付行为本身合法有效,短视频平台有合理理由信赖该支付行为系用户有权处分。因此,短视频平台属于善意相对人。其与王鑫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不因王鑫在夫妻内部可能构成无权处分而归于无效。因此,张璐主张合同无效的诉求不成立。
根据现有证据,王鑫与刘甜的互动,尚未脱离网络主播与粉丝之间可能存在的社交范畴,张璐主张该服务关系因基于"婚外感情交往"目的而违背公序良俗的观点,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在判决书中同时提醒,王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与配偶协商,短期内单方进行巨额网络消费,该行为在二人夫妻内部财产关系中可能引发的纠纷及相关责任,张璐可另行依法主张权利,但该内部争议不能否定其与外部善意相对人之间已经合法成立并履行的合同关系。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张璐的全部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