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的师长们本来该是学生的守护神,然而有位校长却想把学校开成自己的后宫,竟对未成年人伸出了魔爪。
案例简介
KTV里是非多
陈某是某小学的校长,他在学校对孩子们特别"关心",尤其是对女孩子。过节给女孩子们送礼物、买零食都是家常便饭,这也导致了孩子们对这位陈校长十分喜爱。

年幼的孩子们放下了本就不多的戒备心。这天陈校长带着6名女孩来到KTV,美其名曰为孩子们放松。并将自己的同好冯某找来一起唱歌。
孩子们这时候还沉浸在陈校长的糖衣炮弹中,根本没有想到稍后陈校长的本性将暴露无遗。
干爹带人去开房
值得一提的是,这6名女孩当中,还有一位是陈校长的干女儿。
小孩子对于成年人的善恶分辨还十分浅显,跟着自己的"好"校长出来玩丝毫没有防备。
唱完歌从KTV里出来,陈校长和冯某带着6名女孩去往当地的一家酒店,开了两间房。
陈校长带着4名女学生,另外2名学生被冯某带到另一间房。

未成年人遭猥亵
进入了酒店后,陈校长便本性暴露,拿出2000块钱扔到一名女孩眼前,上前意图对女孩动手。
意识到校长的本性后女孩严厉拒绝并想要出门逃离酒店。
陈校长见此又加价到3000元,女孩见此情形更是大骂陈校长是个无耻流氓,陈校长再次加价到5000元。
女孩看着那一大钞票,依旧没有行动,此时此刻的她才终于明白,往日里和蔼可亲的校长竟是个衣冠禽兽。
陈校长这次怒了,直接上前强行拉住女孩双手,女孩顽强抵抗,其他三位学生也上前阻挠眼前这个令人作呕的禽兽。

陈校长又不敢过分动作,怕留下对女孩犯下暴行的罪证,就放弃了继续猥亵几个女孩的打算。
另一个屋内,冯某也在对两名未成年学生进行骚扰,陈校长借机加入,对两名女孩进行了猥亵。
禽兽罪行终暴露
隔天陈校长将4名女生送走,冯某与另外2名学生仍在客房。
4名学生出来后马上到警局将自己的经历和另外2名女学生的处境告诉了警察。
警察得知后立马搜查酒店找到了冯某和另外2名学生。

后来,警方对陈校长和冯某进行了调查审讯,陈校长和冯某对6名未成年女孩存在猥亵行为,但不构成性侵。
与此同时警方对酒店方进行了责问,2男子带6名未成年女孩开房,酒店竟然不做询问,对酒店处以罚款并要求其停店整顿。
以案释法
陈某和冯某的行为怎么定性?
根据案情可知,陈某是小学校长,因此6名女学生均属于未成年人。
陈某和冯某作为教育工作者和成年男性,应当尊重未成年女学生的权利,不能利用其特殊依赖关系进行不正当行为。

而在本案中,陈某和冯某将6名女孩带到酒店开房并实施猥亵,其行为显然存在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实施猥亵行为,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的特殊依赖关系实施猥亵行为的,构成猥亵儿童罪。
陈某先用金钱诱惑,后又恼羞成怒,暴力对待女学生,想要强行猥亵她们,已经构成了猥亵儿童罪。
另外,在本案中还存在着陈某和冯某的共同犯罪问题。
根据法律法规,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人共同实施一个犯罪行为的情形。
在本案中,陈某和冯某一起将6名女孩带到酒店开房并进行了猥亵行为,因此可以认定他们存在着共同犯罪的关系。
所以陈某与冯某共同犯下了猥亵儿童罪。

如果陈某与冯某当时不仅猥亵未成年女学生,还对其进行了性侵,又该怎么定性?
如果陈某和冯某不仅猥亵未成年女学生,还对其进行了性侵犯,那么他们将被定性为强奸罪。
由案情可知,女学生是并不愿意与陈某冯某发生关系的,他们猥亵得手是因为其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了女学生。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们真的得手,性侵了女学生,那么其行为是构成强奸罪的。
抛开这些不说,案中的女学生均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根据我国法律,无论未满14周岁的幼女是不是自愿与他人发生关系,男方都将构成强奸罪。
这是一个硬性规定,因为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知识、经验和判断力,难以对性关系产生正确的认识和判断。
因此,无论是自愿还是非自愿,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都被视为不合法。
只要陈某与冯某和6名未成年女生发生了关系,那都将构成强奸罪。

酒店方对2个成年男子带6名未成年女孩开房没有询问和阻止,是否存在相关法律责任?
未成年女孩不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所以酒店方应该对她们进行特别保护,包括向她们的监护人或者家长核实身份、确认是否同意等。
如果酒店方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导致未成年女孩受到侵害,则酒店方可能会被认定为过失侵权,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这些未成年女孩是被强迫或者诱导前来,并被迫与男子发生性关系,那么作为帮助男子实现非法目的的酒店方也可能会被认定为共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酒店方已经尽了合理努力去核实未成年女孩的身份和意愿,但是女孩自己仍然要求和成年男子一起入住酒店,那么酒店方面的责任可能会相应减轻。
而如果酒店方是疏忽大意,没有核实身份,或者明知女孩是未成年人,却故意纵容成年男子的犯罪行为,则其责任可能会更严重。

在本案中,酒店方明显存在过错,其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所以被处以罚款并被勒令停业整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