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崔先康律师认为,餐厅属于公共场所,如果探店博主的拍摄没有侵害餐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拍摄。如果探店博主的视频对餐厅进行了不客观的评价,则可能被认为是侵害餐厅的商誉或者虚假宣传。另外,一些探店博主的拍摄行为本身带有一定的商业性,在餐厅等场所拍摄时,需要注意不能侵犯其他消费者的肖像权等合法权益。
博主当着众人的面将刚做好的面倒掉的行为不妥。属于浪费粮食的行为,应对此作出否定性评价。《反食品浪费法》第14条规定:"个人应当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外出就餐时根据个人健康状况、饮食习惯和用餐需求合理点餐、取餐。"网络博主事后道歉的行为,也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妥。
餐厅经营者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基于保障食品安全和店内秩序等原因,禁止包括消费者在内的人员拍照、拍摄,也有一定的依据。崔律师认为,餐厅经营者需要尽到事先提醒和告知义务。且在提醒禁止拍摄时,需注意方式方法,不要激化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