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健康体系中,每一份传染病确诊报告都承载着 "告知风险、约束行为" 的双重使命。2018 年,广东女子王某在一次常规体检中,被医疗机构检出HIV-1 抗体呈阳性-- 这一结果意味着她已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而接诊医生当即向其出具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健康管理告知书》,逐条说明病毒传播途径(性接触、血液、母婴)、日常防护义务(避免无保护性行为、不共用针具等),以及故意传播病毒可能面临的刑事追责。
这份盖有医疗机构公章的告知书上,王某的签名清晰可见。按规定,她需每季度到属地疾控中心接受病毒载量检测与治疗指导,疾控人员也会定期随访,确保其行为符合公共健康安全规范。但从 2018 年到 2024 年的六年里,王某逐渐脱离了随访管理体系 -- 疾控中心的记录显示,自 2019 年起,她便不再按时复诊,预留的手机号多次拨打均提示 "已停机",户籍地社区网格员上门走访时,也发现其早已搬离原住址,去向不明。
医学领域对艾滋病的防控常识明确:规范服用抗病毒药物可使病毒载量降至检测下限,传染性大幅降低;反之,若长期不治疗,病毒会持续破坏免疫系统,且性接触传播风险会随病毒载量升高而显著增加。王某在六年里的 "失联",不仅意味着她自身健康状况的失控,更埋下了向他人传播病毒的隐患 -- 这种对个人健康与公共安全的双重漠视,为后续事件的发生埋下了关键伏笔。

2024 年 7 月的一个深夜,岭南地区的夏夜常被黏腻的湿热笼罩,东莞某条隐匿于主干道旁的小巷里,老旧路灯的光线被茂密的榕树遮挡,只在地面投下零星斑驳的光影。王某穿着一件洗得发白的碎花连衣裙,坐在巷口的石墩上,目光不时扫过过往行人。此时,刚结束夜班的陆某途经此处,两人目光交汇后,王某主动上前搭话,用略带沙哑的声音询问:"要不要休息一下?30 块就行。"
陆某因白天工作劳累,加上心存侥幸,未多思索便点头同意。随后,王某带着陆某穿过狭窄的巷道,走进一栋三层民房的二楼 -- 这间约十平方米的出租屋是她临时租住的地方,屋内仅有一张铺着褪色床单的木板床,床头堆放着几件旧衣物,墙角的垃圾桶里散落着烟蒂与空矿泉水瓶,空气中混杂着汗味、霉味与廉价空气清新剂的味道。
进入房间后,陆某曾随口提及 "要不要用套",王某却以 "麻烦""不会有事" 为由搪塞过去。她完全清楚,自己体内未经治疗的病毒正处于活跃状态 -- 按照疾控中心的研究数据,未接受抗病毒治疗的感染者,单次无保护性行为的传播概率可达 0.5% 至 3%,若病毒载量较高,这一概率还会上升。而陆某对王某的健康状况一无所知,也未坚持要求采取防护措施,两人最终在未使用安全套的情况下发生了性关系,交易金额 30 元由陆某当场支付给王某。
交易进行约十分钟后,屋外突然传来一阵整齐的脚步声,紧接着是 "我们是民警,开门检查" 的喊话。这是东莞市公安局开展的夏夜治安巡查宣防行动,针对辖区内涉黄、涉赌警情高发的区域进行重点排查。负责该片区的民警李警官(化名)后来在执法记录中提到:"这条小巷之前多次接到群众举报,我们当晚安排了三组人员蹲守,看到两人进入民房后,判断可能存在涉黄交易,便立即上前核查。"
当民警用备用钥匙打开房门时,王某与陆某均处于慌乱状态,现场未发现任何安全套或防护用品。民警当场控制两人,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随后将二人带往属地派出所接受进一步调查。
三、疾控检测与证据固定:法律追责的关键步骤
被带回派出所后,办案民警第一时间联系了东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应急检测小组。凌晨 1 时许,两名穿着防护服的疾控人员携带专业检测设备抵达派出所 -- 他们带来的是用于快速检测 HIV 抗体的胶体金法试剂,以及需要低温保存的静脉血采集管。
在采血室里,王某面对疾控人员的询问,起初否认自己感染艾滋病,直到民警出示其 2018 年的确诊记录副本时,她才沉默低头。采血过程中,她的左手始终紧握成拳,指尖因用力而泛白,当针头刺入静脉时,身体明显颤抖了一下。采集到的血液样本被立即放入便携式冷链箱,送往疾控中心实验室进行检测。
实验室里,检测人员将血液样本离心处理后,提取血清滴入检测卡,同时启动荧光定量 PCR 仪进行病毒载量检测。两小时后,检测结果出炉:王某的HIV-1 抗体呈阳性,病毒载量为 5.2×10^4 copies/mL-- 这一数值远超 "低传染性" 标准(通常低于 200 copies/mL 为低传染性),表明其具有较强的病毒传播能力。
与此同时,办案民警也对陆某进行了健康告知,并安排他接受 HIV 抗体检测。等待结果的 48 小时里,陆某始终坐在派出所接待室的长椅上,反复翻看手机里的艾滋病相关资料,偶尔自言自语:"我就是一时糊涂,怎么会遇到这种事……" 最终,陆某的初次检测结果为阴性,但疾控人员明确告知他,艾滋病存在 "窗口期"(感染后 3 至 12 周内可能检测不出抗体),需在 3 个月后再次复查,期间需避免发生无保护性行为,防止潜在的病毒传播。
在证据固定环节,民警还调取了王某 2018 年确诊时的医疗档案、疾控中心的随访记录,以及抓捕现场的执法记录仪视频。这些证据共同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实王某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仍故意实施无保护卖淫行为。
四、法庭审理与判决:法律对恶意行为的惩戒
2024 年 9 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王某涉嫌传播性病一案。法庭内,原告席与被告席之间隔着一道木质护栏,旁听席上坐着十余名关注此案的市民与媒体记者。庭审伊始,审判长首先核实了案件的基本事实,随后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当庭出示了三组核心证据:第一组是东莞市疾控中心出具的 2018 年与 2024 年两份 HIV 检测报告,证明王某长期携带病毒且具有传染性;第二组是王某 2018 年签署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健康管理告知书》原件,以及疾控人员的证言,证实其明确知晓自身病情与防护义务;第三组是抓捕现场的照片、视频,以及陆某的陈述,证明王某实施了无保护卖淫行为。
在质证环节,王某的辩护律师提出 "王某因家庭经济困难,才被迫从事卖淫活动,主观恶性较小" 的辩护意见。对此,公诉人反驳称,我国针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设有 "四免一关怀" 政策,包括免费抗病毒治疗、免费咨询检测、遗孤免费就学、孕妇免费阻断治疗,以及对生活困难者提供救助。王某在六年里从未向社区或疾控部门申请过任何帮扶,反而选择以违法方式谋生,其行为并非 "被迫",而是对法律与他人健康的漠视。
审判长在总结时指出,传播性病罪的构成要件在于 "明知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艾滋病属于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 "严重性病" 范畴,王某的行为已完全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即便其未实际造成陆某感染,也不影响罪名的成立 -- 法律设置此罪的目的,在于预防性病传播,保护公众健康,而非仅在造成实际损害后才予以惩戒。
最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的规定,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2000 元。
听到判决结果时,王某低着头,长发遮住了她的面部,只能看到她的肩膀微微颤动。在法警将其带离法庭时,她转头看了一眼旁听席,没有说话。
陆某并未出席庭审,他在 2024 年 12 月完成第二次复查后,便离开了东莞,返回老家工作。办案民警后来通过电话回访时,陆某表示:"现在每次出门都会格外注意,再也不敢碰这种违法的事了,也会提醒身边的朋友,健康比什么都重要。"
东莞市疾控中心在案件审结后,也加强了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随访管理力度,通过社区网格员、志愿者联动,对失联感染者进行逐一排查,同时在辖区内的娱乐场所、出租屋集中区域张贴宣传海报,普及艾滋病防控知识与相关法律责任。在东莞某社区的宣传栏上,一张印着 "知晓病情是责任,守护健康是义务" 的海报前,不时有居民驻足观看,讨论着这场因 30 元交易引发的法律与健康警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