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女子捡手机私藏4个月,反向失主索要“保管费”(2)

2026-02-28 15:55  光明网

警方出警找回小陈遗失的手机(视频截图)

陆川县公安局民警接警后来到定位地址的李某家。面对失主和民警,李某拿出了手机,但她认为手机是捡来的,自己保管了4个月,失主应付给她部分保管费。而此时,失主小陈发现手机已被强制恢复出厂设置,所存资料全部丢失。此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小陈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法庭审理

2025年11月10日,案件在陆川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李某的行为是"妥善保管"还是构成"侵占",小陈主张的赔偿项目是否合理合法。

小陈提交的证据显示,手机在李某占有期间的2025年7月18日4时49分,被手动恢复出厂设置。此外,华为"丢失模式"记录证明手机曾被多次开机,这与正常保管行为明显不符。

法庭辩论结束后,主办法官覃坤主持调解工作。对被告李某而言,其行为已构成侵占,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对原告小陈来说,尽管对方侵权事实清楚,但小陈主张的部分损失,如资料的无形价值、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举证和法律适用层面存在难度。鉴于此,法官引导双方从实际出发,互谅互让,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当庭通过微信向小陈支付3800元赔偿款。

法官说法

"拾得遗失物"中的法律误区

误区一:捡到的东西,没人要就是我的了。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不能返还的,应当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物品的所有权并未因丢失而转移,拾得人绝不自然获得所有权。本案中,李某有充分条件联系失主或将手机送交公安机关,而她却将手机藏在家中4个月,应承担赔偿责任。

误区二:只要归还手机,就无需对数据丢失负责。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拾得人在保管期间负有妥善保管义务,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遗失物毁损、灭失,需承担民事责任。手机的价值不仅在于硬件上,还在于存储的数据。恶意"恢复出厂设置"导致数据永久丢失,属于重大过失行为,应当予以赔偿。

误区三:"你说悬赏2500元酬谢,不先给钱我为何要归还?"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如果拾得人侵占遗失物,则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支付报酬。索要报酬的前提是拾得人已主动履行返还义务。若以"不给酬金就不归还"相要挟,不仅无法获得酬金,还可能构成敲诈勒索。

误区四:手机里的照片、资料很重要,应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通常适用于人身权益受到侵害或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损害的情形。对于一般财产损失主张精神抚慰金,权利人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财产承载了特定的人格利益与情感价值,并且其损害已造成严重的精神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