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春"这个名字,像一块贴了30多年的标签,让四川广元的王女士(化名)喘不过气。上学时被同学编顺口溜,工作后客户看到工牌会意味深长地笑,就连相亲时对方都会下意识追问"这是本名吗?"为了摆脱这份尴尬,她4次跑派出所申请改名,却屡屡碰壁,甚至被要求开具"精神受伤害"的医学证明。这件事近日在"问政四川"平台曝光后,瞬间引发热议:名字带来的精神困扰,非要到"患病"程度才算正当理由吗?

30年的名字之痛:从校园调侃到职场尴尬
王女士的困扰,始于小学课堂。当老师第一次念出"丽春"这个名字时,班里就响起窃笑声,有人立刻编出"丽春楼里俏佳人"的顺口溜。起初她还会激烈反驳,可随着调侃越来越频繁,她渐渐变得沉默寡言,甚至故意逃课躲避点名。
成年后,这份尴尬并未消散反而愈演愈烈。在销售岗位上,她不止一次遇到客户看到工牌后挑眉调侃:"这名字挺有年代感啊";朋友聚会时,刚认识的人总会拿名字开玩笑,让她原本热络的心情瞬间降温。"我不是矫情,是这个名字自带的联想,让我永远活在别人的审视里。"王女士的控诉道出了无数"名字受害者"的心声。
2023年起,王女士正式启动改名流程,可过程比想象中艰难百倍。第一次提交申请时,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名字无歧义"为由直接驳回;补充了同事证言和社交记录后,第二次申请仍因"理由不充分"被拒。直到第四次沟通,她才得到明确答复:需提供医院开具的精神伤害证明,才能佐证名字对其造成了实质影响。
改名不是"想改就改"?政策细则藏争议
王女士的遭遇,源于地方户籍政策与公民姓名权之间的模糊地带。旺苍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回应称,改名是按规定办理,依据是四川省2018年出台的《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其中明确"成年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姓名",仅在姓名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等特定情形下才可批准。
这份规定看似明确,却在执行中引发争议。王女士认为,"丽春"在文学影视作品中常与风月场所关联,已构成隐性歧义;但民警则认为,该名字未直接违反公序良俗,不符合变更条件。这种主观判断的差异,让改名审批成了"薛定谔的门槛"。
对比其他案例可见政策执行的弹性。江西女孩易初曾因名叫"招弟"遭歧视,提交申请15天后就成功改名"易初",象征新生;而湖南"00后"男子曾11次申请改名,虽因拟用名"朱雀玄武敕令"过于奇葩被拒,但最初的改名申请却获批准。更有二年级学生果果因名字"爨懿曦"笔画太多哭求改名,引发公众对"奇葩名字"的讨论。

姓名权VS管理规范:法律边界在哪?
这场改名纠纷的核心,是公民姓名权与行政管理制度的平衡问题。《民法典》第1012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户口登记条例》又赋予公安机关审批权,地方规程进一步细化标准,形成"法律赋权+地方限权"的格局。
北京某律所周律师指出,地方规定不能凌驾于上位法之上。"四川省规程中'成年人原则上不允许改名'的表述,与民法典的权利保障精神存在冲突。"他认为,判断改名理由是否正当,应结合姓名对当事人的实际影响,而非机械套用"歧义"等硬性标准。王女士遭遇的"精神证明"要求,更是将合理诉求过度复杂化,忽视了姓名带来的隐性伤害。
芜湖市政务公开平台显示,成年人改名需提交书面申请、户口本等材料,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审批,不予办理的情形仅包括违背公序良俗、含生僻字等4类。可见"精神证明"并非普遍要求,更多是地方执行中的加码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