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站着发生关系,算不算强奸罪,看看这律师怎么说?

2025-02-24 14:50  头条

强奸类案件中,是否违背妇女意愿的认定是个非常困难的事情。

因为这类案件,不太可能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在监控下发生。

此时,作为裁判者的法官,往往就需要根据各种主客观情况,或者从逻辑上推理,进而综合审查认定。

大多数强奸类案件,案发是有一定规律的:双方发生性关系后,不管具体原因如何,女生肯定坚持是强奸,男生则坚持认为双方自愿,最终由法官通过各种逻辑思维,形成内心确信,来给出一个貌似合乎逻辑的结论。

至于这个结论能不能站住脚,那就另当别论。

曾经见过这么一起特别经典的强奸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最终法院认定发生性关系并未违背女生意愿,宣判上诉人无罪。

1997年,李某华出生在福建省福安市,长相比较帅气,中专毕业后便开始混迹社会。

2018年1月21日,李某华应朋友邀请,到某县城赴喜宴、喝喜酒。

刚到宴席所在的会所,李某华就遇到了漂亮的张某某,2000年3月出生的张某某,尚未成年。

宴席上,李某华、张某某均喝了些酒,但都未醉。酒后张某某到包厢门口接听电话,李某华接机上前搭讪,相互添加了微信。

20时40分左右,张某某在包厢门口再次碰到李某华,李某华招呼张某某后,李某华走在前,张某自行跟随在后到会所三楼安全门口处聊天。

因安全门口处人多,李某华要求换个安静的环境,于是二人便来到了二楼与三楼间的楼梯转角处,此处系半开放未封闭场所,参加聚会的人时有路过,但相对于其它地方较安静。

聊天过程中,李某华搂抱、亲吻了张某某,张某某并没有反抗。李某华见状便开始得寸进尺,期间,张某某用手推了李某华,但未作其它抗拒,随后二人站着发生了关系。

事后,张某某先行离开楼转角处。张某某回到包厢后,将情况告知朋友黄某,黄某于是报案。

李某华被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认定已构成强奸犯罪,因为在他们看来根据现有在卷证据足以认定李某华发生性关系时,涉嫌违背妇女意愿,进而提出指控。

李某华坚称自己无罪。

实际上,构成强奸罪的案件包括:

1.使用暴力、威胁或其它手段;

2.导致妇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

3.发生性关系时违背妇女意愿。

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李某华使用了暴力、威胁或其它手段。更没有没有达到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程度。

那就只剩下一个问题--发生性关系时,是否违背张某某的意愿?

根据现有事实和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并没有违背张某某的意愿。

换句话说,发生性关系,是张某某自愿的,具体理由如下:

1、就人体结构而言,站着发生关系如无被害人的配合,或者被害人只要站直身体或是紧闭双腿,性侵根本就无法完成。

事实上,双方能够完成这种难度很高的动作,恰恰说明双方配合度相对较高。

既然双方在发生性关系时,存在高度配合,当然属于双方自愿发生的结果。

2、当被告人站着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关系时,张某某既没有用言语表示拒绝,也没有求饶、指责,更没有采取呼救、撕咬、抓挠等其它方式反抗。

何况二人所在地方,并非特别封闭的空间,周围随时有人走动,如果张某某不愿,只需要稍微大声呼喊,被告人就不得不停止。

而一直没有喊叫,只能解释为不想拒绝。

3、二人在二楼与三楼间转角处和二楼安全门处,呆的时间约50分钟,发生性关系前,被告人李某华有搂抱、亲吻张某某,张某某虽也有拒绝,但未作明显反抗,事后亦明确表示搂抱、亲吻是可以接受的。

4、案发后报警是否系被害人张某某的真实意愿,也是本案的关键。

手机究竟是否被夺走,被害人的陈述前后矛盾,而被告人并不承认曾夺走受害人的手机,公诉机关也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

本案发生后,张某某身上有手机,没有在第一时间报警,而是回到包厢后,将情况告知其友人黄某,黄某再报的警。在案证据无法确定,在当时的情况下,报警是否是被害人的真实意愿。

换句话说,张某某实际上并没有报警的想法。

5、张某某虽然系未成年人,但是并不能据此认定其对性存在认知偏差。

或许有人会认为张某某系未成年人,对性的认知能力差。

案发时,尽管被害人尚差两个月满十八周岁,并不代表此年龄段就不具有辨别是非、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这一方面公诉机关没有提供相关证据。

且在此前,张某某曾有交过男朋友,并有过性经历,因此不能以此认定被害人的性认知能力差。

经过审理,法院结合人体情况推定李某华未违背张某某意愿,二审改判无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

就人体结构而言,背立式发生关系如无被害人的配合,或者被害人只要站直身体或是紧闭双腿,性侵都是无法完成的。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是在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致使被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情况下,违背被害人的意愿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华犯强奸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百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华无罪。

该案件无罪结果是二审法官给出的。

一审判决结果则是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也就是说,作为成年人,大家应该都知道"就人体结构而言,背立式发生关系如无被害人的配合,或者被害人只要站直身体或是紧闭双腿,性侵都是无法完成"这一生活常识。

但是,对于常识的理解,却不见得完全一样,比如一审法官就认定只要女方报警,事后改口说不自愿,就可以认定犯罪。

而二审法官则更注重将事实、常识和法律相结合,注重逻辑推理,进而做出更符合客观事实的公正判决。

当然这里面还有一个更重要的问题。

就是当事人的坚持和执着。

有不少案件,实际上也应该是无罪案件,案件本身也是漏洞百出,惨不忍睹。

这类案件,如果当事人选择相信自己,坚持到底永不放弃,或许也会有一个好的结果--无罪。

但是有不少当事人,眼看一审已经判了,二审成功的希望也不太大,所以就没有了坚持的动力。

于是,选择缴枪投降。

于是,量刑减轻了点,但是,还得到了一个永远无法消除的污点,当然失去的就是很有可能成功的一个无罪结果。

总之,问题案件,究竟是认罪,还是不认罪,这确实是个问题。

或者可以说是个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