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收养5岁女童长期性侵,收养程序如何失守?

2025-07-07 10:49  头条

最近,这两天北京日报报道了一起令人丧心病狂的案例,说一个男的收养了5岁女童,不久之后就暴露邪恶的一面,他利用共同生活的便利,长时间、多次奸淫小女孩。直到女孩长大了,读初中的时候跟同学说案件才曝光。目前司法机关依法判处死刑。不少网友留言,死刑是必须的!让一个男人收养女童?就是共犯!

#男子长期性侵未成年养女被判死刑#

据北京报道称,男子顾某收养5岁女童小优(化名)不久,就利用共同生活的便利,长时间、多次奸淫小优。

直至小优上中学,和同学谈了自己被侵害之事。同学便向班主任反映,班主任立即向学校政教处主任汇报,政教处主任向小优了解情况后,又向校长汇报,并求助司法所,司法所工作人员前往派出所报警。

经警方查明,除了小优,顾某还对其他4名未成年女孩实施了性侵害。最终,顾某因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被法院判处死刑。

评论区中,马上有不少网友提出疑问:怎么收养的,中国收养制度标准这么low的吗?单身男子满足收养人标准吗?单身男子不允许收养女童,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呀?

也有不少网友吐槽:校长居然求助司法所,他不知道这是犯罪行为,该找谁吗,这样的人怎么当的校长?

还有不少网友分析:这个流程滴水不漏,这是严谨还是怕担责?同学告诉老师,老师报告主任,主任报告主管,主管到校长,如果校长不同意报警,是不是就没事了?老师不能直接报警?

不少网友在强调:难道收养女童政府部门无门槛吗?判处死刑,是立即执行的那种吗?可怜的女孩,以后生活怎么办,自己本来就是领养的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到底该怎么看呢?

一、死刑判决有没有超标?法院判决卡的死死的

首先,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本案中,这个恶魔养父被判死刑的关键在于三点:

第一,被害人小优不满10周岁(5岁被侵害):属于"奸淫不满十周岁幼女"属于加重情节,起刑就是十年。

第二,长期多次作案:刑法明确"情节恶劣"包括长期实施性侵;

第三,侵害多人(5名女孩):主犯这个规模已经达到"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死刑红线

二、网友质疑收养程序真的合规吗?民政部门可能被追责!

首先,按《民法典》第1102条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同时第1114条也明确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就是说,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本事件中,5岁的女童小优从小就被他人收养,面临了非人般的待遇,存在三个风险点:

第一,年龄差计算:但实务中有些案例会把收养登记前的"共同生活时间"算进年龄差

第二,收养评估机制:现行收养条例对单身男性收养女童的评估停留在书面审查,缺少的"每月家访+心理测评"等实质监控

第三,收养后监管缺失:民政部门常以"已形成稳定生活"为由拖延撤销

三、班主任为什么不直接报警?这里有法律弯弯绕

首先,根据《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相关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本事件中,校方迂回报警折射出两个真相:强制报告制度≠亲自报案:教育机构人员可以通过学校渠道上报,但需在24小时内完成流程,此案如果各环节当天完成不算违规、

同时,最为重要的是,司法所介入可能是取证实锤: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司法所提前介入固定电子证据(聊天记录、身体检查等)比直接报警更有利

普法时间到:收好这三条保命法则

第一步,遇未成年人性侵案立刻拨打110+拍照留存衣物证据

第二步,发现违规收养别只找民政局,同步向检察机关举报

第三步,学校/医院等机构人员记住:24小时强制报告时限从你知道线索时起算

最后,这个血淋淋的案例给我们提了个醒:法律管得到禽兽养父,但管不住的人性之恶,还需每个公民点亮法治火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