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山东新泰市,网曝一名12岁女孩因盆腔炎住院治疗,且感染HPV,有半年性生活史。网传图片显示,病人半年前曾因阴道炎就过医,但当时无人报警。
此事引发关注后,新泰市卫健局回应称:"医护人员昨天就已报警,警方现在已经介入调查。"新汶中心医院工作人员则表示,"无可奉告"。12月16日,新泰市联合调查组发布通报称,经查,该女孩于2024年5月通过网络认识17岁男孩李某某并发展为男女朋友,之后发生性关系。目前,已对李某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开展调查,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从当地的回应来看,这名12岁女孩确实是因为妇科疾病住院治疗,医院报警后警方调查,发现她不是被人性侵,而是与17岁男友发生关系。虽然男友落入法网,但此事还有诸多疑点未解开。
首先是医院有没有及时履行强制报告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与年龄未满14周岁的女性发生性行为,无论该女性是否同意,男性都将构成强奸罪。这是基本常识,医院不可能不知道。从网上流传的就诊资料来看,女孩已经有长达半年的性生活史,半年前就得过阴道炎,如果这是真的,第一次就诊时医院就应该报警,为何拖延至今?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幼女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这是由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对性的认知尚不成熟,需要给予特殊保护。
而此事中,面对"12岁女孩具有半年性生活史"这种未成年人可能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形,医院作为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单位,了解情况后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这就要提到我国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为了解决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发现难、发现晚的问题,2020年,最高检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称《意见》),要求有关报告义务主体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推动及时发现、处置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该制度被写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上升为法律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按照规定,报告义务主体包括了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其中,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例如医院、居(村)民委员会、学校、托儿所、妇幼保健院、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
只要发现未成年人有遭受性侵、虐待、欺凌、拐卖等九类等情形或是"疑似"情形,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履行报告义务,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并按照主管行政机关要求报告备案。 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还应当保持高度警惕,按规定书写、记录和保存相关病历资料。
哪些情形需要报告?
1.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3.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4.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5.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6.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7.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
8.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9.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或举报后,应当立即接受,并查明初步情况,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受案审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并在三日内向报案单位反馈案件进展,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告知报案单位。
那么,"应报告不报告",会有什么后果?
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根据其情节、后果等情况,监察委员会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失职失责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
同时,为了保障报告人的权益,《意见》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及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等主管行政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违法窃取、泄露报告事项、报告受理情况以及报告人信息的,依法依规予以严惩。
对根据规定报告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而引发的纠纷,报告人不予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干扰、阻碍报告的组织或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强制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对于工作中发现相关单位执行、监管不力的,可以通过发出检察建议书等方式进行监督纠正。
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强制报告倒查机制,推行"每案必查"以来,2020年5月至2023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强制报告发现案件9282件;2020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对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追究刑事责任14人;2023年,发生在旅馆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同比下降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