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 年 9 月 8 日,深圳宝安区西乡镇,娱乐场所工作的陈晓遇上了这辈子的噩梦 -- 被抢劫、殴打还遭强奸,最后落得个脊椎变形,这伤直到 28 年后的今天都没法治好。可当年案子的主犯,靠着 "阿辉""明哥" 这些绰号藏了起来,连带着警方当年没查透的尾巴,一起被时间盖了层灰。
转机出在 2019 年,宝安警方为了办团伙诈骗案组了 "320 专案组",到 2021 年底,民警从举报线索里意外揪出了 1997 年案子漏了的主犯踪迹,"明哥" 这个名号才露了头。之后警方和检方费了老大劲,把碎片化的证据拼起来,才把当年笔录里的 "阿辉",通过同案人嘴还原成 "明哥" 罗思明,启动了追诉。可蹊跷的是,同案的罗洪亮,最后竟用 "已过追诉时效" 躲掉了法律的制裁。
我国刑法里写得明明白白,第 88 条说 "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罗洪亮当年跟着同伙干了抢劫强奸的恶事,之后没被抓,难不成不算 "逃避侦查"?还是说当年警方的笔录只记了 "阿辉" 这个绰号,没往下挖真实身份,导致他成了漏网之鱼,现在倒好,反过来用 "时间到了" 当挡箭牌?
再看看受害者陈晓,脊椎变形不是小伤 -- 医学上 "无法治愈" 四个字,意味着她这 28 年里,可能连站久点都疼,睡个整觉都是奢侈,更别说正常工作、好好生活。她的人生从 1997 年那天起,就被钉在了 "痛苦" 这两个字上,一天都没逃过。可罗洪亮呢?躲了二十多年,最后一句 "过时效",就能跟当年的恶行撇清关系,接着过自己的日子,这账算得也太离谱了。
有人说警方能从另一个案子里挖出线索,已经够努力了。这话没毛病,可反过来想,当年那起性质这么恶劣的案子,主犯怎么就能漏查二十多年?要是当年能把 "阿辉" 的真实身份摸清,哪还有今天 "过时效" 的麻烦?历史遗留的侦查漏洞,最后让受害者来承担结果,这算哪门子的公平?
恶性暴力犯罪的追诉时效,从来不该是一道只看日历的死线。它得盯着受害者的伤口 -- 只要受害者还在天天扛着没法治的伤,只要罪犯当年是故意藏起来逃避追查,这时效就没资格 "到期"。罗洪亮的 "脱罪",表面上合了法条,实际上是把受害者的一辈子痛苦,当成了罪犯逍遥法外的垫脚石。法律要护的,该是那个等了 28 年正义、扛了 28 年伤痛的陈晓,而不是躲了二十多年的恶徒。要是连这样的案子都能让同案犯靠 "过时效" 脱身,那 "正义" 俩字,也太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