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认为,崔某某与陈某某因生活琐事及与对方家人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与法不悖,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陈某某婚前财产,陈某某于婚后为崔某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该房屋原为陈某某婚前个人财产,崔某某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余年,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酌定崔某某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20万元。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最高法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个人所有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婚后给予方负担了较多家庭开销,法院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双方对家庭贡献、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酌定给予方补偿对方120万元,既保护了给予方财产权益,也肯定了接受方对家庭付出的价值,较为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