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追逐者承担相应责任 学校失职亦担责
由于本案涉案主体多,承办法官仔细察看各方提供的证据,理清事情发生的经过。法院审理认为,小东系推撞的第一责任人,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俊俊与小东追逐打闹与事故的发生亦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玲玲在本案事故中不存在任何过错,无需承担责任。学校虽有进行安全教育,但其在图书柜玻璃损坏后没有及时进行更换,存在安全隐患,学校安全管理存在失职,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确定由小东的监护人承担本案事故60%的赔偿责任,俊俊的监护人承担本案事故30%的赔偿责任,学校承担本案事故1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爱玩是孩子的天性,但在教室内追逐打闹存在危险,参与者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潜在承担者。学生如果因为这样受伤,双方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安全教育是家庭和学校需要共同承担的责任,家长作为学生的第一责任人应该配合学校做好安全教育工作,而学校不仅应该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还应该在安全管理中尽职尽责,营造更有安全保障的学习成长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