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阳,男子在工地上出了意外,失去了生命,获赔100万,但是他和妻子并没有领证,女儿也不是亲生的,经过协商,这笔钱归属他女儿,由孩子二伯帮忙保管这笔钱,卡在他妻子手上,孩子大伯知道后,却要求五五分,他拿走了一笔钱,男子的妻子不服气,就起诉了。
杜女士得知丈夫在工地离世的消息,她非常痛苦,虽然她和丈夫并没有领结婚证,名义上还是女朋友,实际上两人早就像一对夫妻一样,恩恩爱爱幸福地生活着,并且两人还养了一个女儿,他们的女儿叫小悦。
她看着小悦,在13岁这个年纪,就这样失去了父亲,以后再也没有父爱了,她也再没有丈夫了,以后她要一个人养小悦了,她和小悦抱头痛哭。
因为她的丈夫是在工地上出事的,工地就得承担责任,后来她就和工地协商,工地愿意赔偿100万。
但工地了解到,杜女士和她丈夫并没有结婚证,那么他们俩不是合法夫妻,杜女士是无法领取丈夫的赔偿金的,不过他们了解到小悦属于养女,赔偿金理应属于这个养女的。
但是小悦只有13岁,属于未成年,她得有监护人才可以领取这一笔钱。
小悦的二伯和二伯母知道后,愿意当小悦的监护人,帮忙保管这一笔钱,直到小悦长大成人,再把这一笔钱交给她。
杜女士对此并没有意见,只要这笔钱,最后还是花在小悦身上,她也没有别的想法。
她和丈夫养了小悦13年,在她的心中,小悦就是她的亲生女儿,如今丈夫不在了,留下这么一笔钱,她也希望女儿能够拥有这一笔钱过更好的生活。
她同意了小悦的二伯夫妇成为小悦的监护人,他们一起为小悦办了卡,办好卡,存了钱之后,卡由杜女士保管,密码和身份证由小悦的二伯夫妇保管。
事情本来就这样解决了,这笔钱等小悦成年之后就可以用了。
可小悦的大伯得知此事之后,却不甘心,他认为弟弟又没有结婚,父母又不在了,小悦又不是亲生的,从法律上来说,两个哥哥是有继承权的,弟弟的遗产应该由两个哥哥平分。
不过他也考虑到小悦还没有成年,弟弟抚养小悦也有感情,全部分掉这笔遗产也不合理。
于是他提出五五分,小悦继承50%,其中50%由他和二弟,还有杜女士平分。
他提出这个要求之后,很快被杜女士拒绝了,她要求这笔钱只属于小悦的,所以就坚决不交出卡,也不取钱。
小悦的大伯很生气,找到小悦的二伯,跟他说:"这母女俩本来就不是我们夏家,弟弟的这笔赔偿金就不应该全部给他们。"
小悦的二伯听了觉得言之有理,于是两人就注销了卡,并且把钱全部取了出来。
杜女士知道之后,非常愤怒,她找到小悦的二伯,他表示可以不要小悦的钱,但小悦的大伯坚决拿走了他认为属于他的那笔钱。
看到小悦的大伯如此不讲理,她只好起诉小悦的大伯。
那么小悦的大伯是否可以继承弟弟的赔偿金呢?
1、虽然杜女士和丈夫并没有结婚证,但两人有一个13岁的养女,由此可见两人是存在事实婚姻的,但法律有以下规定:
《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实施后未补办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问题就出现在这里,杜女士的丈夫在1994年之后出意外的,所以两人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杜女士没有继承权
小悦属于两人的养女,小悦应当有继承权的。
《民法典》第1111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因此,养子女在法律上被视为亲生子女,享有同等继承权。
这里的问题是,小悦和养父是否已经办了领养手续,如果没有办的话,她也没有继承权。
在这种情况下,杜女士的丈夫没有父母,没有子女,他也没有领结婚证,那么他的遗产就应当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不过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小悦属于养女,小悦养父的遗产应当由她来继承,并且她愿意跟妈妈生活,所以她的财产由妈妈杜女士保管,每年可以取出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