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借款17万后去世,丈夫称不知情拒还钱,法院判了

2026-01-20 15:23  法治网

婚姻关系中,经济往来交织密切,一旦一方离世,留下的债务是否应由配偶承担,往往成为横亘在生者与债权人之间的现实难题。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债权人诉请债务人配偶承担还款责任的案件,为这类问题提供司法指引。

张某与王某为夫妻关系。2024年初,张某以其经营的地毯店铺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陆续向刘某借款17万余元。该借款为刘某通过刷取自己多张信用卡套现而来。2024年7月,张某多次向刘某承诺尽快还款,但后续刘某催款时得知,张某于2024年8月2日去世。

因信用卡逾期面临银行催收压力,刘某转而向张某的丈夫王某主张债权。刘某认为,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店铺,店铺收益用于家庭生活,王某作为受益人理应还款。王某则称,自己对这笔借款毫不知情,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协商未果后,刘某将王某诉至法院。

法庭审理中,确定两个争议焦点。

首先,借贷关系的效力。承办法官明确指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出借人的出借资金必须是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本案中,刘某套取信用卡的资金不属于自有资金,根据法律规定,刘某与张某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成立且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张某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不当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其次,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的关键在于是否符合"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形。法庭调查发现,张某借款部分确实用于其经营的地毯店铺,该店铺的经营目的是为家庭提供生活来源。更关键的是,法院调取的银行流水显示,在借款期间,张某频繁向王某进行大额转账,总额达20万元,且王某的账户曾向刘某账户转账。对于这些转账的具体缘由,王某未能给出合理解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综合全案证据,法院认为,尽管借贷合同无效,张某所获款项属应予返还的不当得利,但该债务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有证据表明其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王某账户亦参与还款,足以认定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现张某去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生存配偶王某应对该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刘某借款17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