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买的31斤金条被儿子私自卖了,还送给朋友21万!法院这样判

2024-12-18 14:06  网易

"真是败家子!"湖北武汉,一女子发现保险柜中的31斤金条失窃,立即报了警。结果查到窃贼竟是自己的儿子,而且儿子已将金条变现,买了辆兰博基尼,以及一些奢侈品,甚至还给了朋友21万元的变现好处费。事后,女子将儿子的朋友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好处费。

刘女士和丈夫张先生是做生意的,二人经过多年的努力,攒下了不少资本。家中保险柜里就有好几本房产证,还有一些珠宝、金条。


这些金条是刘女士和丈夫给儿子小张准备的老婆本,每年小张生日的时候,夫妻二人就会买一些黄金存着。

事发当天,刘女士打开家中的保险柜,准备把最近换的金条存进去,可万万没想到,保险柜中原先存放的31斤金条全都不见了。

刘女士当时第一反应就是家中遭窃了,可她却发现只有金条不见了,珠宝首饰等还在,而且保险柜没有被撬开,这显然是钥匙或者密码打开的。

冷静下来的刘女士给丈夫打了个电话,询问其是否开过保险柜,但得到的答复是没有。

刘女士想来想去,家中除了自己和丈夫,知道保险柜密码的也只有儿子小张了,既然丈夫没有拿,那肯定就是小张了,可她不理解小张为何这样做。

待小张放学回到家后,刘女士忍不住询问他有没有开过保险柜。小张本来还想狡辩,但当他看到刘女士的目光后,只能低着头承认了。

刘女士虽然生气,但并没有打小张,她蹲下身子耐心询问。小张见此,就将自己拿走31斤金条,然后找朋友变现的事,一五一十的说了出来。

原来,小张一直有个超跑梦,他最喜欢的车就是兰博基尼,但那个太贵了。

后来小张想到家中保险柜中有31斤金条,而且最近金价不低,所以一时没有顶住诱惑。后在朋友吕某的帮助下,小张拿着31斤金条变现了565万。

为了感谢朋友,小张还给了他21万元的好处费。

拿到钱后,小张直冲兰博基尼4店,当场全款拿下了一辆。兰博基尼4S店的工作人员都没问小张的年龄,见小张如此财大气粗,就直接签订了合同。

之后,小张拿着多余的钱,又去买了一些奢侈品,这500多万元,没几天就被小张给花光了。

刘女士得知情况后,先来到兰博基尼的4S店,提出退车请求,但遭到了拒绝。无奈之下,刘女士报了警。后在警方协调下,刘女士退掉了车。

至于那些奢侈品,刘女士没有退,用都用了,而小张给朋友吕某的21万元,刘女士只要回了5万元,还剩16万元,吕某坚决不肯归还。

无奈,刘女士只得将吕某告上了法庭,以小张还是未成年人为由,要求吕某归还16万元。

对于此事,有网友表示,这31斤金条就是15500克,按照现在的金价是474元一克,那也要734万多元,可现在才变现了565万元,看来是被坑了不少。

还有网友表示,小张委托朋友帮忙变现,给了一点好处费,这是正常的,凭什么要退?

1、那从法律上来讲,小张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从刑法上来讲,小张即便是偷自己家里的财产,亦属于盗窃行为,而且他盗窃了31斤金条,价值上百万元,属于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可是在《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刘女士虽然对小张的盗窃行为十分气愤,但她作为母亲,肯定不会想着让小张去坐牢的。

因此,小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既然如此,吕某帮助小张将31斤金条变现,就不属于销赃行为。

2、吕某帮小张变现,拿点报酬有错吗?

小张委托吕某去把31斤金条变现,吕某完成了变现,小张支付报酬是理所应当的事,吕某看上去并没有什么过错。

但值得注意的是,小张是个未成年人,而且从警方帮刘女士退车来看,小张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第22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虽然小张家很有钱,但花上百万买车以及花几十万请人帮忙变现,这与小张的智力明显不符。

其次,吕某明知小张是未成年人,无权处分大额财产,却还帮他兑换金条变现,因此获得的报酬,就属于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不仅如此,如果因吕某的行为给小张带来了损失,刘女士还可以向吕某索赔。

最终,法院支持了刘女士的诉请,判决吕某返还那16万元,而刘女士也未向吴某索赔。

最后,这件事归根结底还是家庭教育出了问题。众所周知,父母有教育孩子遵纪守法、养成良好习惯的责任。小张为了得到自己想要的,不惜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看来刘女士今后要好好教育,避免小张误入歧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