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案件引发关注。上海某速运公司员工石中玉在办公场所当众脱裤,公司将其开除。石中玉随后索赔119000元,最终法院驳回了他的诉求。
监控画面显示,4月18日工作时间,石中玉在办公场所做出当众脱裤的举动,这一行为立刻引发周围同事的围观与哄笑。5月4日,公司针对此事展开调查,石中玉却给出不同说法,坚称只是裤子进了虫子,伸手进裤子挠了一下,并非脱裤。然而,同事卿某的证言证实他确实脱了裤子。
5月6日,公司依据《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第24条第(一)款第(10)项,就解除石中玉劳动合同一事通知工会。5月9日,工会同意解除劳动合同。5月13日,公司正式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石中玉当日签收,双方劳动关系就此解除。
5月15日,石中玉向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9000元,仲裁委员会并未支持其请求。石中玉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监控录像和石中玉的陈述,能认定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当众脱裤,该行为引发不良影响,严重违反道德准则,违背公序良俗。即便裤子进虫,办公场所设有卫生间,他也应前往隐蔽处处理,而非当众脱裤。此外,公司规定在工作期间、工作场所进行严重违背道德的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石中玉的行为符合该规定情形,公司依规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最终,法院驳回了石中玉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