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厦门买的房被儿子赠予儿媳,儿子:产证写的是我的名字(2)

2024-12-16 14:38  潇湘晨报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魏女士与小何之间存在房产代持关系。法院认为,从购房过程、出资情况、占有使用以及购房资料持有等方面来看,魏女士更符合实际购房人特征。而小何在购房时并不具备购房能力,且后续大部分款项均由魏女士支付。小何擅自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并赠与妻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因此,法院判决小何夫妻应协助魏女士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将房产过户登记至魏女士名下。同时,小何还需要向魏女士支付房产保全保险费和保全申请费共计25000元。

法官说,房产代持关系,即一方以另一方名义持有房产。一般是指不符合购房政策或不愿意出面的购房者(实际出资人),借符合购房条件者(名义产权人)的名义,由自己出资购房,在房地产权簿上登记名义产权人的行为。

这种关系必须建立在双方明确、真实的意思表示之上,并且应有充分的证据来证实。无权处分行为,即无处分权的人擅自处分他人财产,这种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海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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