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宽忍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且数额均特别巨大,均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鉴于刘宽忍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事实和大部分受贿事实,所犯贪污罪构成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大部分已追缴,对其所犯受贿罪可从轻处罚,所犯贪污罪可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刘宽忍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刘宽忍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30人旁听了庭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