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不到一个月,妻子突然消失,男子起诉离婚才发现对方冒用他人身份证登记

2024-08-14 20:12  头条

李先生与妻子"廖某某"经人介绍相识,相处一段时间后于2014年12月1日登记结婚。

2014年12月16日,"廖某某"不明原因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未果。李先生及家人于当月18日报警,廖某某仍杳无音信、下落不明。为此,李先生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两人婚姻关系。

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在向身份信息上的廖某某送达应诉材料后,廖某某到庭反映,其早在2011年12月28日便已与他人登记结婚,根本不认识李先生,更不可能与李先生登记结婚,其身份证曾于2013年遗失,应是她人冒用其身份信息与李先生登记结婚。

为此,廖某某向法院提供其身份证及结婚证,经法院核对发现,李先生提供的结婚证载明廖某某的身份信息与廖某某提供的身份证及结婚证的身份信息一致,但李先生提供的结婚证与廖某某提供的身份证及结婚证所附相片并非同一个人,由此可以认定是她人冒名顶替廖某某,冒用其的身份信息与李先生登记结婚,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

法院向李先生的婚姻登记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依法撤销李先生与廖某某的婚姻登记。

法官提醒

一旦使用虚假身份信息或者借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一方离家出走或下落不明,另一方婚姻当事人的诉讼权益、财产权益及其他权益都难以得到保障。202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指引和依据。《指导意见》指出,办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案情实际,以促进问题解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的,依法立案、审理并作出裁判。

那么,婚姻登记存在瑕疵的当事人应当如何救济自己的权益?对于存在一般瑕疵能够通过补正方式解决的(如名字出现错别字、虚报年龄等),应当赴婚姻登记机关,请求其予以更正登记;对于存在重大瑕疵不能够补正的(如使用假身份证、冒用他人身份证等),应当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依法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婚姻大事并非儿戏。少数人出于种种目的,使用虚假身份信息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婚姻登记,影响了正常的婚姻登记秩序,有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进而影响群众对政府部门公信力评价。作为公民,应当保管好自己的身份信息,不要将身份证、户口本等随意借给他人使用,以免造成"后患";要形成正确的婚姻观,严格遵守婚姻登记制度和相关法律,不要在日常生活中弄虚作假,甚至违法犯罪。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款: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印发的高检发办字〔2021〕109号《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三款:人民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后认为应当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撤销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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