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态保护志愿服务联合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王某、张某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生态损害价值、生态修复费用共计462977.77元。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森林是水库、钱库、粮库、碳库,对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基础性、战略性的地位与作用。本案中,王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在林木茂盛、杂草丛生的山上燃放礼炮可能会引发森林火灾,仍然在山林现场燃放礼炮,存在一定的过失,从而引发了森林火灾,使林地原有植被遭到严重破坏,其行为损害了林业资源,破坏了良好的生态环境。但是,王某是向张某提供劳务的一方,体现了中华民族邻里和睦和互帮互助的传统风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的规定,张某应对王某燃放礼炮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因张某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王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王某不应对涉案山林失火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