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5月23日,河南焦作修武县五里源乡某村发生了一桩大案,受害人是一对母子,母亲是时年31岁的女教师魏某某,儿子遇害时则还只有4岁,皆被抛尸于机井。而第一个发现抛尸现场的是魏某某丈夫曹某的兄长,据曹某所述,白天的时候,魏某某带着生病的儿子骑车去县城看病,然而到了晚上却还不见母子俩回来,于是他和兄长两人出去寻人。
在途径一片小麦地时,曹某不知怎的觉得心里头很不舒服,兄弟俩便停下了脚步,对此处进行寻找,没成想却在机井中发现了孩子的尸体。当时,孩子的尸体侧身漂浮在水面,令曹某兄弟都感到骇人,只觉得凶手残忍,而把孩子的尸体打捞上来后,警方才又看到了魏某某的尸体。经鉴定,母子俩都是因脑部被重击死亡,另外,魏某某在死前遭到过侵犯,法医在魏某某的体内提取到了一枚精斑。
一夜之间,曹某丧子又丧妻,打击不小,只求警方能还母子俩一个公道。警方对该案也是十分的重视,勘察现场、走访调查,不愿放过任何一条线索。据了解,案发当天实际是赶集日,意味着来来往往的人不少,凶手却在这个时候犯案,究竟是临时起意还是预谋已久?有没有人目击过凶手?
据当天去赶集的群众反映,大概是在中午12点18分,看到过一辆车后有小孩座位的28自行车翻倒在案发地点,不过这两个村民并没有特别留心,而当下一路村民经过时,这辆自行车已经不见了。
魏某某则大概是在中午12点带着孩子从村子出发前往县城,骑车到案发地点只需15分钟左右的时间,另据同村的宋某某反映,她大概是在12点13分从案发地点经过,当时看到了一个光头男人,莫名的感到害怕,便匆匆离开了现场,不敢逗留。
那么这个光头又是否是本案的真凶?
然而找光头男人却是不容易的,凶手显然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在机井处没有留下一点血迹,也没有留下任何杀人的凶器,将魏某某生前骑的自行车抛入了水坑,警方由此猜测凶手在此之前有过犯罪经验。
值得一提的是,在距离案发现场一公里处有一个关押囚犯的劳改农场,案发当天,农场畜牧队的48名囚犯最接近案发现场,因此警方对这48名囚犯进行了排查,结果还真发现一名囚犯与凶手的情况接近,且在案发时间段,无人能为他作不在场证明。在囚犯梁某某的衣服上还发现了与死者魏某某血型相符的血迹,但梁某某对此无法解释。
不过警方并没有以此断定梁某某就是凶手,而通过鉴定真凶精斑的血型,发现与梁某某不符,也就是说,真凶另有其人。可当时的刑侦技术还比较有限,我国首次将DNA检测技术应用于侦查破案是在1987年,经过四年的发展,还没有建立起DNA数据库。
所以只能提取48名囚犯的DNA,进行一一比对,但无一比对成功,凶手并不在囚犯中。
直至25年后,DNA检测技术已经广泛应用于侦查办案和法庭取证上,DNA数据库愈发完善。而得益于刑侦技术的进步,河南警方再次对该案展开调查,誓要给死者家属一个交代,继而锁定了嫌疑人史某。
此时,史某居住在商丘市宁陵县,距离案发地有几百公里远,但让警方对史某排除嫌疑的是他的年龄,2016年,史某时年已有75岁,即使他在25年前犯案,那也是50岁的年纪,与目击者看到的情况并不相符。凶手是个30岁左右的男性。
不过相关证据已经指向了史某,意味着凶手与史某之间是存在联系的,经过调查,警方获知史某有四个儿子,彼时还有三个儿子在世,另一个儿子史家周在十年前病逝了,而且史家周生前是个劣迹斑斑的人物,18岁时就因犯QJ罪被判了刑,1992年,史家周又因犯盗窃罪被法院依法判了有期徒刑9年。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QJ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JY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QJ论,从重处罚。
QJ妇女、JY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QJ妇女、JY幼女情节恶劣的;
(2)QJ妇女、JY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QJ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但在这个时候,唯有开馆验尸才能证实史家周究竟是杀害魏某某母子的凶手,可史某却以自己当初给儿子风光下葬为由索要十万丧葬费,而且开馆后还得另选墓地厚葬。
然而据同村的村民反映,史家周根本不是风光下葬的,可能是因为史家周恶迹斑斑,多次犯罪,家人也以其为耻,史家周病逝后,其家人用席子一卷就把他埋在了村头的荒地。得知该情况后,专案组对史某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让史某松了口。
开棺验尸后经过DNA比对,专案组得以确定杀害魏某某母子的真凶便是史家周。但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虽然无法再追究史家周的刑事责任,用法律的手段判处其死刑,但该案得以侦破,也是对死者及其家属的一个交代,让死者获知案件的真相,这也是警方尽全力侦破案件的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