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了:应属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有据。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各方当事人对于案涉伤害发生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并无争议,核心关键在于白仇飞是否为"履行工作职责"而受伤。
虽然白仇飞拉极片的数量违反了公司工作规定,但并不能以此否定其是在履行其工作职责;
且苏梦沈与白仇飞二人平时并无矛盾,二人本次所起争执,与苏梦沈的管理行为之间具有较为明显的连贯性。
苏梦沈的伤害行为是白仇飞受伤的直接原因,白仇飞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法院对某公司的主张不予采纳。人社局认为白仇飞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伤害,认定事实错误。
市政府决定撤销案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对白仇飞的工伤认定重新作出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综上,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高院提上诉。广东高院判决,白仇飞受伤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多个构成要件情形,依法应当认定工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