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婚后拒绝同居同房 丈夫起诉离婚

2024-06-18 16:28  头条

结婚3个月,丈夫以妻子不肯同房为由起诉离婚

原告韩先生与被告田女士于2016年3月左右经媒人介绍认识,两人相处两个月后,双方决定订婚。韩先生依据当地的风俗习惯向田女士赠送28000元礼金,同时为田女士购买1条黄金项链、2枚黄金戒指、1对黄金耳环。

2016年12月28日,韩先生或田女士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农历12月初十前后,按照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并置办酒席。韩先生在举办婚礼时,向田女士赠送118000元礼金,双方约定女方家置办酒席及购买金手镯等事项均折现包干在礼金中,合计约18万余元。

婚后田女生在韩先生家生活不到三个月,就以韩先生身体原因为由,拒绝与韩先生同房并返回娘家,表示不愿意再回原告家与原告生活,夫妻双方为此产生矛盾。

为此韩先生决定,将共同生活了3个月的妻子诉至法庭,请求离婚,同时要求妻子返还16.6万元的彩礼钱。

法院支持了男方返还部分彩礼的请求

经一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因认识时间短,沟通不够,缺乏了解,一起生活不到三个月,之后双方不履行夫妻义务,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表示同意,判决准予离婚,并支持了男方返还部分彩礼的请求。

为何法院会支持双方离婚并返回礼金呢?

1、本案符合"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感情"及"难以共同生活"等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的相关规定可知,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2、本案满足"离婚"及"确未共同生活"的法律要件,是法院支持原告诉请的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