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事2年多后在医院去世。可丈夫去世后,公公婆婆的劝说就更加频繁了,多次被拒绝后,公公却要求将白女士母子俩正在居住的房子收回。
白女士与儿子只能搬到还没有全部装修完成的新房子处居住。见白女士态度如此坚决,婆婆就在工作时与白女士的母亲(二人在同一个地方上班)提亲。没有得到答复后,公公又请媒人上门提亲。
均无果后,公公婆婆遂将白女士母子俩告上法庭。
公公婆婆主张称:定期存款30万、用补偿款买的机动车和建的房子合计价值120万,是大儿子的遗产,应当由其夫妻俩、孙子、白女士等4人共同继承。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据此,公公婆婆主张白女士一次性支付其60万元。
白女士提交医药费、工资收入、银行账单、建房装修等支出证据以及证人证言主张称:
第一,丈夫已经去世4年多时间,公公婆婆现在提出主张,超过法定时效,应当驳回其诉求;
第二,截止到丈夫死亡之日,所获得的赔偿均已花完,包括盖房、买车还贷、丈夫的护理费、营养费、治疗费、儿子上学日常花费、还有一家人生活费。
第三,新建的房子是属于其与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其应先分得一半,剩余的一半由法定第一顺序继承4人均分。
民法典第1061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即白女士主张房子其有8分之5份额、公公婆婆及儿子每人各占8分之1份额,且其作为未成年人儿子的法定监护人,应代持儿子名下的份额。
第四,赔偿款中应扣除其转给公公婆婆的日常支出。
律师:这笔赔偿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头条号作者"娟姐看法"@娟姐看法对此进行了分析。
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法定继承一般应自被继承人去世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但继承权纠纷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白女士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公婆婆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后怠于行使诉权,故本案不受时效限制。
其次,160万元是丈夫因人身损害而获得的,故应当认定为丈夫个人财产,其去世后为遗产。
民法典第1063条第2款规定,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也就是说,由于房子是用丈夫的个人财产建造装修的,故丈夫去世后就应当视为其个人遗产。
最后,现公公婆婆主张分割遗留的救助补偿款70万元及一辆机动车,白女士声称其所获得的赔偿款均已经花完,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及证人证言证实其花费情况,且机动车分期付款基本上是其工资所付。
综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案件情况,同时结合法院依法调取的银行明细清单,公公婆婆提交证据的证明力并未形成明显优势,故不能证明其主张。
据此,一审法院只判定公公婆婆、白女士及其儿子各分得房子4分之1的份额。
一审败诉后,公公婆婆在提出上诉时主张称:
其一、二人是缺乏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应当予以照顾,共分割4分3的份额。即房子作价30万,其二人补偿7.5万元给白女士母子俩,并即时搬走;
民法典第1130条第2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其二、补偿款中还有定期三年的30万元,机动车折价2万元,其二人分得4分之3份额,即24万元。
白女士又反驳称,公公在村里上班、婆婆与白女士母亲是同事,且公公婆婆还有一个儿子一个女儿赡养,公公名下还有两套房子,而其还有债务要还、未成年儿子要赡养,谁应当要照顾一目了然,且那定期30万元早已经用完、一审法院亦已作出认定。
二审法院认为:白女士提交相关证据及证人证言证实定期存款30万己花完,考虑到该存款到期距今已有近4年时间,公公婆婆亦未能进一步举证反驳。
综上,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