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月薪6千不满加班拖工资跳槽 被索赔百万 法院这么判(2)

2024-01-23 14:34     环球网

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原为某电气公司的技术人员,入职时自愿与该公司订立了竞业限制条款,理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小王在从某电气公司处离职之后,进入了与该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违反了合同中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

松江区人民法院泗泾人民法庭陆望舒法官表示,本案中的劳动者是电气工程师,通俗理解也就是一个技术性的岗位,在职期间能够接触到企业的技术秘密,后续他履职的这家公司,通过企业营业执照的信息反映,跟原用人单位存在高度重合,进而法院认定劳动者属于竞业限制主体的范围。

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小王应当承担违约金50万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时将违约金调整为5万元,已充分考虑到了竞业限制补偿数额等各种因素。

最终,松江区人民法院判令小王支付某电气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5万元。

一审判决后,小王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同时提示,对于劳动者而言,如果履行了竞业限制协议,应及时根据协议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如果因用人单位原因未支付经济补偿达三个月,劳动者可以主动提出解除,从而从竞业限制协议的义务中挣脱出来。另外,劳动者即使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也并非完全按照协议,约定赔偿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在审理中,法院会根据违约期限、竞业限制补偿金获取与否、获取金额等因素综合考虑,尽量平衡双方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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