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美容店既未在经营场所内明显位置放置禁止未成年人文身的标志,亦未能核查许某真实年龄,仍为许某实施大面积文身工作,存在重大过错,侵害了许某的身体权、健康权,亦给其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许某父母对许某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未能履行好对许某的教育、引导和保护职责,亦存在一定的过错。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兼顾公平原则,一审判决某美容店返还许某200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文身需以刺穿人体皮肤侵入墨水的方式进行,具有易感染、难复原、就业受限、易被标签化等特质。给未成年人文身,不仅会影响未成年人身体健康,还可能使未成年人在入学、参军、就业等过程中受阻,从而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权、发展权、受保护权以及社会参与权等多项权利。本案通过判决美容店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规范文身行业的经营行为,促使社会对未成年人进行全方位的保护;同时督促监护人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给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引导社会风尚向更加健康和积极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