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岁女孩花21万元整形出院当天跳河自杀(4)

2024-03-15 16:39  上游新闻

据上游新闻记者获取的相关判决书显示,一审宣判后,首尔丽格以按照双方沟通的合意履行义务,注册使用的方式也是艾女士主动要求,不存在欺诈行为为由提起上诉。上海二中院审理后认为,作为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项:一、医疗美容机构是否存在使用假药的行为;二、医疗美容机构在提供医疗美容服务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退一赔三。首先,医疗美容机构为艾女士注射的产品均为经过备案的合格产品,故不存在使用假药的主观故意。其次,该机构作为专业的医疗美容机构,理应知晓以注射方式使用存在不当,但其未向艾女士说明真实情况,导致艾女士误认为上述产品可以注射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欺诈。一审法院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判令医疗美容机构退一赔三,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上海二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当事人艾女士向上游新闻记者介绍:"我是首尔丽格的老顾客,此前也在这里做过一些项目。出现这件事后我发现,每次进行项目时医生都不会给我们看产品的外包装,有的是已经拆好拿来的。而且我的遭遇也并非个例。"艾女士说。

针对被判定欺诈的情况,首尔丽格工作人员称,在接受上海市卫健委处罚时,就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除了进行整改外,还对涉事医生进行了相应处罚。但对于其他消费者的维权情况,该工作人员回应表示,对于具体情况还不是很清楚,但如果是医院的问题不会逃避,消费者可以到院也可以通过相关部门和诉讼解决。

医美纠纷呈现大幅增长趋势,多地官方机构发布提示

针对频繁出现的医美纠纷,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连日来包括消保委、法院等在内的各地多家官方号均发布了相关提示。其中,上海二中院还详细披露了涉案类型并发布提示。

上海二中院表示,随着消费者对医疗美容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加,该类纠纷呈现大幅度增长的趋势。从司法实践案例看,涉及医疗美容机构的欺诈行为常见为三类。一类是医疗美容机构或者人员缺乏资质或者与合同约定不符。如合同承诺"鼻部整形手术"医生具备医疗资质,后查明该医生不具备医疗美容的专业技术资格。二是医疗美容机构虚假宣传,使用不合格的医疗器械或者药物。如谎称脊椎矫正治疗设备系美国进口,后查实为淘宝购买。三是医疗美容机构实际实施的医疗美容方案或者使用的植入材料与约定不符。如合同约定使用三段假体,但手术中变更为二段假体。

该院工作人员称,虽然实践中消费者大多是在发现医疗美容的效果未达预期甚至造成伤害后提起诉讼,但是认定医疗美容机构是否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不必然以消费者实际遭受损失为前提。因此,提示各位消费者,在选择医疗美容机构、医疗美容产品及方案前需结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医疗机构资质、医疗人员资质、产品信息及治疗方案进行审查。

首先,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其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的条件;且还需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等。

同时,在治疗前,消费者还应向医疗机构要求查看产品信息,通过扫描二维码、官网验证等方式核查真伪性、保质期等。另外,根据法律规定,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