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女同事买房,惹上大麻烦!为拿回房子他……(2)

2023-12-20 17:56  顶端新闻

一审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广州中院改判称不符合起诉条件

对于这一起合同效力纠纷案件,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女士与周先生签订的协议以及原告提交的《泓景花园住宅认购书》,可以证明两人共同投资购买了涉案房屋,加上王女士对此予以确认,对此事实法院予以认定。

海珠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朱某秋的儿子梁某是王女士此前离婚财产纠纷案件的委托代理人,梁某理应清楚王女士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财产状况,王女士也将该房屋是与别人共同投资且签订放弃协议等情况告诉过梁某,故被告朱某秋称其是善意第三人的说法缺乏理据,不予采信。

而银行流水中,明确注明为购房款的仅有599300元,另20万元用途不明,并非被告所述的80万元,即使真实交易价格为80万元,也明显低于当时的市场价格。

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两名被告的买卖行为具有串通的故意,损害了原告对该房屋的合法权益,两名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恢复登记至被告王女士名下。

不过在二审时,广州中院作出了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周先生的起诉。广州中院认为,周先生虽主张其已向王女士付清了协议约定的投资款,但并无确切证据证实,且王女士对该主张予以否认,故不能确认周先生对涉案房屋享有实际的物权权利。

在此情况下,周先生以其对房屋的合法权益受损为由提起诉讼依据不足,因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条件,故驳回周先生的起诉。

广东高院对二审结果予以纠正

广州中院再审认定卖房存在主观恶意

对于广州中院的二审结果,周先生表示很不理解,遂于2019年10月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

广东高院认为,周先生作为涉案房屋的其中一方投资者,基于其对涉案房屋享有的财产权益而提起的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而周先生是否已向王女士付清涉案《协议》约定的投资款、对涉案房屋是否享有实际的物权,属于案件实体审理的问题,并非本案诉权成立应当具备的起诉要件,因此予以纠正。

为此广东高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对广州中院二审处理结果予以纠正,指定广州中院再审。

在再审时,广州中院认为,王女士、周先生属于共同投资购买房屋,后王女士承诺退出对该房屋的投资关系,王女士未获得周先生的同意自行将房屋出售,明显构成对周先生权益的侵害。王女士和朱某秋对房屋买卖交易的达成均存在主观恶意,双方签订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为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男子再次提起合同纠纷诉讼

经法院强制执行已完成过户

经过一审、二审、再审、重审等程序,法院最终确定了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房屋还没登记回周先生名下。

周先生表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之后,房屋后恢复登记到王女士名下,为此他提起合同纠纷诉讼,请求将房屋过户至他自己名下。

这一新诉讼同样经历了一审、二审程序。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王女士应协助周先生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至周先生名下,过户产生的费用两人各负担一半,周先生向王女士返还供楼款80954.78元。

一审判决之后,王女士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二审的争议焦点之一为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周先生名下应否支持。

周先生与王女士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约定,周先生应于2005年11月29日前支付给王女士投资款77620元,房屋归周先生单独所有。一审法院认定周先生已向王女士付清了对价,履行了协议中约定的付款义务,并认定王女士退出共同购房,应协助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周先生名下,理据充分,可予维持。

2023年5月8日,广州中院作出判决,驳回王女士上诉,维持原判。 在广州中院的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周先生向海珠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协助申请执行人将房屋过户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名下。

2023年10月27日,海珠区人民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经执行后,房屋已登记至周先生的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