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公”讲述儿子被拐案主犯判死刑:下周将提起民事诉讼索赔1块钱,要求向其及家人赔礼道歉(2)

2024-06-13 15:33  深圳新闻网

除上述已被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外,2001年10月至2010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浩文化名为"王维",还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王某琼、胡某雄等人以出卖为目的,在湖南省岳阳市,湖北省武穴市、咸宁市、荆州市,四川省资阳市、内江市、广安市、南充市等多地流窜作案,多次拐卖未满六周岁的幼儿十一名贩卖至广东省汕头市,造成部分被害人父母轻生、离婚,遭受了痛苦的精神打击和巨额经济损失,在多地造成社会恐慌,引发社会不安。其中,王浩文参与作案十一起,拐卖幼儿十一名,非法获利19.9万元,王某琼、胡某雄各参与作案幼儿各一名。

对于被告人王浩文的犯罪行为,《刑事判决书》还显示,王浩文的行为存在"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情形。本案中,被害人均是一岁至六岁的幼儿,王浩文为达到犯罪目的,以给幼儿买玩具、食物等为由,对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

主犯数罪并罚,被判死刑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浩文、王某琼、胡某雄以出卖为目的,拐骗、贩卖幼儿,其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王浩文拐卖儿童十一人,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在伙同胡某雄拐卖何某某、伙同王某琼拐卖廖某、伙同王某艳拐卖熊某某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胡某雄、王某琼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决定对二人减轻处罚。

此外,王浩文于2006年因犯拐骗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08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王浩文于2015年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期间发现同种漏罪,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

在案证据显示,王浩文从2001年10月开始从事拐骗、贩卖儿童犯罪活动,2006年曾因拐骗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继续从事拐卖儿童至2014年6月,在多地流窜作案十四起,连续作案时间长达十余年,前罪和漏罪共计拐卖儿童十四人,造成部分被害人父母轻生、离婚和巨额经济损失,在多地造成社会恐慌,引发社会不安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王浩文到案后对大部分指控事实在确凿证据面前拒不认罪,不配合侦查机关查找被拐儿童,毫无悔罪表现主观恶性极大,依法应当从重、从严惩处。王某琼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胡某雄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琼、胡某雄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浩文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拐卖儿童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某琼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胡某雄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追缴被告人王浩文犯罪所得人民币十九万九千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