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其次,《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也就是说谁主张谁举证,房屋或内部设施有没有受损,是不是租客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所造成的,损失大小均应当由房东举证证明!否则就需要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
3、再次,房屋或内部设施受损,向租客索赔是房东的权利,但是申辩也是租客的权利,而当双方因此发生争执的时候,基于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基础,一般视为单纯的民事纠纷。
无论是村委会、还是派出所只能负责调解,而调解不成的,房东和租客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解决。因而本案中,村委会和派出所的做法其实也并无不当。
不过,如果真如女子所说,事后又被房东拿砖头砸,四处打听其孩子就读的学校。房东的行为就涉嫌到故意伤害他人。
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1项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具有"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等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女子完全可以报警,要求警方追究房东治安违法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