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副局长一审获刑七年,重审改判为四年后再提上诉,仍坚称自己无罪(2)

2024-07-03 14:15  澎湃新闻

是借款还是"以借为名"受贿?

在重审一审中,汪剑武亦不认罪,其辩护律师朱智、吴正兵为其进行了无罪辩护。重审一审宣判后,汪剑武上诉至昭通中院,要求改判无罪,或将案件发回重审。

关于受贿罪,法院认定其构成犯罪的主要依据是相关证人证言及银行流水等。

重审一审判决显示,"梁华明证实,2017年其被游本宇带人拿刀追砍,通过吴某一、吴某二得知镇雄县公安局副局长汪剑武是其妹夫(注:吴某三丈夫),遂请吴某二找汪剑武给下面派出所打招呼抓捕游本宇,通过此事与汪剑武、吴某三夫妇交好,双方偶尔在一起吃饭、玩耍、聊天。为获得汪剑武的关照与帮助,通过吴某三的姐姐吴某四的银行账户,以借钱方式送钱给汪剑武。"

汪剑武上诉称,自己与梁华明早在2012年就已相识,2015年时双方关系就相处得很好,不但是挚交好友,更具有姻亲关系。梁华明所出借的款项系双方之间的真实借款,同时通过在案证据"公积金流水调取情况",也可以印证上诉人"取公积金准备归还"的供述。最为关键的是,关于款项是真实借款还是"以借为名"的受贿款项,只有上诉人及梁华明的供述才能证实,上诉人从案发至今接近四年均一直坚称是借款,而梁华明的当庭出庭证言,同步录音录像已能明确证实款项亦是借款,而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以借为名"的受贿款,一审法院认定该款是受贿款项没有证据证实。

此外,汪剑武还否认利用职权为梁华明谋取利益。

在重审一审中,辩护律师指出,如果汪剑武受贿,那么梁华明就是行贿,是共同犯罪的嫌疑人,而不应作为证人。不过,判决书对这一质疑并未给出说明及回应。

汪剑武案重审一审判决结果

被认定办案不力致恶势力犯新罪,上诉否认

关于玩忽职守罪,绥江法院在重审一审时认为,2015年9月21日至2016年6月,汪剑武在担任镇雄县公安局打黑大队大队长期间,未认真履行打黑大队的工作职责,对吴学忠等人涉嫌多起犯罪行为,已有证据、线索表现出涉恶特征,而未作为涉黑恶案件侦办,也未跟踪督办到位。2016年6月至2019年3月31日,汪剑武在任镇雄县公安局副局长主持和分管打黑大队工作期间,未认真履行相关工作职责,导致该案久拖不决,该团伙成员再次实施了新的违法犯罪行为,被害人多次反映,后经法院判决,该案为恶势力犯罪团伙,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定的依据是,镇雄县公安局相关文件证实,镇雄县公安局打黑除恶侦查大队负责全县涉黑涉恶案件和其他组织性较强的重特大案件的侦办,汪剑武主持打黑大队全面工作、负责扫黑办、刑侦大队工作。

汪剑武上诉称,根据吴学忠、吴道平刑事卷宗材料及重审期间调取的"呈请立案报告书",已明确证实上诉人对吴学忠案不具备立案的职责与权力,该案已经由西城派出所立案多起且已进行侦查,且立案审批局领导为袁某。该案在上诉人任打黑大队长期间仅是成立了"先期线索核查组",并未成立任何专案组。而在2016年6月至2019年3月31日,上诉人未分管西城派出所,对于西城派出所管辖调查的吴学忠等人案办理进度不知情,并无相关职权参与案件办理,反而是在知道了吴学忠案件久未结案的情况后,将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案件通过汇报后主动接手,将吴学忠案予以侦破。

从2020年7月2日被留置到2024年7月1日,汪剑武被羁押满四年。7月1日,重审一审被判四年的汪剑武从昭通市看守所获释,但因本案尚未终结,因此其获释原因为被昭通中院取保候审。目前,该案二审尚未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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