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副局长一审获刑七年,重审改判为四年后再提上诉,仍坚称自己无罪

2024-07-03 14:15  澎湃新闻

云南一县公安局原副局长一审获刑七年,重审改为四年再提上诉

7月1日,汪剑武从昭通市看守所获释,他曾任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从警20年,一直在扫黑除恶和刑侦工作一线。四年前,汪剑武因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被留置。

2021年9月13日,昭通市绥江县法院一审宣判,认定汪剑武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汪剑武上诉后,该案被发回重审。

2024年3月19日,绥江县法院重审一审仍判决汪剑武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但玩忽职守罪的事实由两起变为一起,因此其刑期由一审的七年改为四年,即从2020年7月2日至2024年7月1日。汪剑武仍不服此判决,提起上诉坚称自己无罪,目前本案二审尚未开庭。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在汪剑武案审理过程中,曾查办汪剑武案的镇雄县纪委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原主任秦小玲,因未经组织批准,擅自让非审查调查组工作人员朱绍东(原镇雄县委第五巡察组巡察专员)参与调查取证并参与修改报告等,被追究刑事责任。2022年11月,秦小玲、朱绍东一审分别被判处一年零二个月、两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二人均未上诉。

重审一审中,汪剑武的辩护律师辩称,汪剑武系被秦小玲构陷。但法院审理后认为,秦小玲犯滥用职权罪与本案无关,因此未采信律师辩护意见。

七年刑期减为四年

生于1978年的汪剑武,2000年9月参加工作,历任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打黑大队大队长、公安局副局长。

2020年7月2日,汪剑武因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被镇雄县纪委监委人员从办公室带走后留置。同年10月25日,他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被刑事拘留。

2021年9月13日,昭通市绥江县法院一审宣判,认定汪剑武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关于受贿罪,绥江法院一审查明的事实是,梁华明为寻求汪剑武的保护与关照,多次送钱给汪剑武,财物共计140万元。其中,梁华明给汪剑武借款50万元用于入股,汪剑武夫妇在梁华明投资开发的小山峡旅游项目中共计入股150万元。

此外,法院还查明汪剑武有两起构成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事实:汪剑武在担任镇雄县公安局打黑大队长期间,未认真履行打黑大队的工作职责,对吴学忠等人涉嫌多起犯罪行为,已有证据、线索表现出涉恶特征,而未作为涉黑恶案件侦办,也未跟踪督办到位。此外,在成海案中,未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履职,对成海办理了取保候审,成海被取保候审后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审中,汪剑武并不认罪。一审宣判后,他上诉至昭通中院。

2022年12月28日,昭通中院以"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审判决,发回绥江法院重新审判。

2024年3月19日,绥江县法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仍认定汪剑武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在重审一审中,关于公诉机关认为汪剑武对成海办理取保候审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指控,绥江法院认为,汪剑武作为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对成海采取取保候审、不能证明汪剑武的审批行为与成海取保候审后多次实施犯罪具有刑法意义的因果关系,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指控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除此之外,公诉机关指控汪剑武"以借为名",多次收受梁华明的财物共计1399967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及汪剑武在任镇雄县公安局打黑大队大队长期间,未认真履行打黑大队的工作职责,对吴学忠等人涉恶一案"有案不立",构成玩忽职守罪,法院予以支持。

绥江法院审理后认为,汪剑武利用本人职务范围的权力,即负责打黑大队的工作职权及其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梁华明请托查处游本宇、为梁华明子女落户打招呼、帮助梁华明追讨私人债务提供便利,后多次"以借为名",非法收受梁华明财物,为梁华明谋取利益,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汪剑武对梁华明的请托事项提供帮助,属"以借为名"行受贿之实。

汪剑武分管全县的涉黑、涉恶案件、有组织性的刑事案件工作,已经有大量的证据反映吴学忠、吴道平(二人为父子关系)等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表现出涉恶特征,汪剑武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有案不立、立案不查,也未尽到督促责任,致使案件久拖不决,导致吴道平犯罪团伙坐大成势,成长为恶势力犯罪团伙,汪剑武的行为与社会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其不作为、慢作为客观上为恶势力充当了"保护伞",导致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下降,在当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汪剑武的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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