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岁爷爷“被偷了”?女子社交平台发布视频被盗用,提醒后博主仍不删除(3)

2023-12-14 10:09     法治日报

记者调查发现,不少人将自己的生活日常、摄影作品等照片视频随手发到网上,而一些"有心人士"则随意取用他人照片、视频资源,发布在自己的账号上且不注明出处,盗用成本极低。

近日,博主"丁亦然"发文称,拥有千万粉丝的网红"痞幼"发布的冰岛旅游视频中,出现了自己拍摄的原创视频片段。在丁亦然公开发文后,"痞幼"在原视频下方留言承认第二个视频是丁亦然所拍,却并未删除视频。此后,在粉丝的举报下,平台对涉事视频做了处理,目前已无法查看。

事情发酵后,"痞幼"发布道歉声明表示,深刻意识到自己的认知有很多错误,因为太多"想给自己的视频丰富点"的找素材诉求,失去了对艺术创作者初心的共情。并向丁亦然和更多艺术创作者郑重承诺,不会在本人未授权和允许下使用账号里的任何素材。

而与直接"搬运"他人图片、视频装作自己的作品相比,还有不少社交账号虽然会在评论区注明出处,但实际并未询问原作者"是否可以转载"。一名短视频创作者告诉记者:"我遇到好多这种情况,用了我的视频,加了点自己的剪辑、解说,然后在评论区@我一下。在我看来,这样也是不问自取,并没有比直接'搬运'视频好多少。"

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正志告诉记者,图片、视频制作完成后作者即享有著作权,将他人图片、视频充作自己的素材在网络上发布的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范围,需要取得作者的同意甚至支付报酬,否则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素材涉及作者的个人照片,侵权人谎称其为自己的照片还可能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

"在评论区中标注视频或照片的来源,不是规范的标注作品作者和作品来源的方式。"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邓宏光说,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和视频,原则上应当注明作品的作者以及作品的来源出处。如果未注明作者,将侵害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如果未注明作品的来源出处,根据著作权法第51条规定,涉嫌侵害权利人的权利管理信息。

在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教授李丹林看来,在盗用他人图片、视频后,一些人甚至冒充他人身份,编造事实对原博主进行造谣、诱骗他人等,有可能出现侵犯博主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的情形,还有可能存在盗用者构成民事欺诈或者诈骗的违法犯罪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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